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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師行醫的定義

問題1:非行醫和非法行醫的區別?鑒定標準是什麽?處罰有什麽區別!非醫師行醫和非法行醫沒有區別。

非醫師行醫是非法行醫的主要表現形式,嚴重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衛生監督機構依據《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凈化醫療環境、保護人民健康起到了積極作用。

問題2:什麽是非法行醫?如何界定非法行醫?有證行醫和無證行醫都是違法的。

問題3:非醫師違反《執業醫師法》哪壹條?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四:沒有醫師資格證和執業醫師資格行醫會有什麽後果?請仔細檢查妳的證書,我的朋友,因為:

1,只有取得醫師資格證才能申請醫師執業證,沒有資格證是不可能有執業證的。

2.如果沒有執業許可證,那麽這個事故就不是醫療事故,而是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要負刑事責任。

3.有營業執照和執業證書,就可以合法名義行醫,出了事故就是醫療事故。但是這樣的話,我不知道妳沒有資格證是怎麽拿到的。

4.無論如何,我也不能推卸醫療事故的責任,與患者無關。不管患者知不知道,樓上的回答都是主管的猜測。

5.當然,醫療事故和非法行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後者嚴重得多。

問題五:如何界定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是1997刑法增設的罪名。就立法意圖而言,增設非法行醫罪,通過刑法規範醫療衛生經營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由於本罪在犯罪構成體系中的獨特性,導致司法認定的模糊性。主要表現在本罪的立法中采用了較為籠統的立法語言,至今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本罪的構成要件進行進壹步的解釋。此外,刑法理論界對非法行醫罪的理解不同,以至於在立法規定的“情節嚴重”和鑒定結論的證據價值這兩個基本問題上,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

第壹,立法中“情節嚴重”與非法行醫後果的關系

就非法行醫罪的立法模式而言,該罪的客觀構成屬於情節犯,只有行為人非法行醫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認定為犯罪。然而,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如何界定沒有明確規定,成為長期困擾司法適用的根本性問題。在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中,壹般認為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1。未取得醫師資格長期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制止、處罰,屢教不改的;2.因非法行醫延誤患者治療時機,對醫務人員健康造成重大損害,影響惡劣的;3 .因使用假劣藥品欺騙患者,造成壹定後果的;4 .非法行醫騙取大量財物的;5.在非法行醫過程中,猥褻、侮辱或者猥褻婦女、兒童的;6 .醫療條件嚴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7.違反有關法律和醫療技術規範,在醫療過程中對醫療患者實施其他違法行為,如銷售假藥、劣藥,超劑量使用* * *產品等管制藥品;8.偽造、塗改、出售、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9 .從事危險醫療行為。

非法行醫罪是情節犯,不是結果犯,所以只要行為人具有上述情節,就應當認定為非法行醫罪。刑法中的情節是壹個多層次的復雜體系。根據情節劃分定罪、量刑、刑罰執行的職能。情節可分為無罪情節、定罪情節、量刑情節和行刑情節。有兩種情況:犯罪情況和非犯罪情況。非犯罪情節可以進壹步分為無罪情節、犯罪前情節、犯罪後情節和執行情節。顯然,“情節嚴重”作為構成要件的“情節”只能是犯罪情節中的定罪情節。非法行醫的結果就是量刑情節,即所謂的加重情節,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影響量刑的輕重。法醫鑒定結論得出的結論,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證明量刑情節是否嚴重的確認,對認定罪與非罪沒有決定性意義。

二、司法鑒定結論在認定非法行醫罪中的證據價值

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壹個誤區,往往將非法行醫與患者身體損害或死亡結果之間的直接必然聯系作為量刑甚至定罪的依據。鑒於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司法鑒定結論在實踐中往往被視為證明非法行醫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關鍵證據。當鑒定結論認定非法行醫與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時,認定為犯罪;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時,不認為是加重情節,甚至認為是無罪。那麽,司法鑒定結論是否直接影響定罪量刑是否符合立法初衷?幾個法醫鑒定結論不同時如何采信?

至於非法行醫者的非法行醫與患者身體損害或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筆者認為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不僅僅是醫學上的必然。非法行醫者在接受並實際推斷就診行為時,可以認定非法行醫者的行為排除了在其他正規醫療機構就診的選擇。非法行醫者沒有相反證據證明患者的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結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應當依法認定其在沒有專業醫學知識和設備的情況下非法行醫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眾所周知,非法行醫中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既有非法行醫直接造成的,也有作為原因之壹的非法行醫間接造成的......>;& gt

問題6:未經批準開辦醫療機構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違反了《執業醫師法》和涉嫌非法行醫罪。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設立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而從事醫療活動的人的嚴重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問題7: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哪些方面?根據刑法規定,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行醫。衛生法律法規的範圍比較廣:比如《執業醫師法》規定:壹是未經批準設置醫療機構行醫的;二是非醫師行醫的個人,即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同刑法規定)或雖取得醫師執業資格但未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三是離開註冊地行醫,超出註冊類別和範圍行醫。

實踐中,由於主體認定的分歧,衛生部門認為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的案件,司法機關不予支持。個人觀點:資質不是行醫的唯壹條件,但場所、設備、儀器、醫療管理制度都是設置醫療機構的重要條件,應當依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認定“非法行醫”。

2.情節嚴重如何理解?

刑法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兩種情況:壹是哪些情況比較嚴重,司法解釋不具體;二是損害後果與非法行醫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司法部門認為,只有存在因果關系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衛生部門普遍認為非法行醫類似於無證駕駛。無論什麽情況,即使不是全責,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醫療執業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非常復雜,需要醫學專家根據病歷和患者情況(或屍檢結論)進行認定。但非法行醫的認定存在兩個問題:壹是醫學會醫療鑒定所只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非法行醫不屬於醫療事故,衛生部門不能接受司法部門委托的非法行醫責任認定(現在司法鑒定所可以受理);二是非法行醫者往往沒有病歷可查,沒有屍檢結論,很難給出確切的鑒定結論。

個人觀點:應該完善法律,參考“無證駕駛”的規定,對非法行醫者進行處罰。實踐中發現,即使是有資質的非法行醫者,由於害怕被查處,也不具備場所、設備儀器和醫療管理規定等條件;發生醫療糾紛後,即使不能確定因果關系,也必然存在診斷不準、治療措施不力、搶救不及時、延誤治療等問題。

3.誰會先接受它

公安和公共衛生經常因為非法行醫案件的受理而互相推諉。公安部門的觀點:衛生部門是醫療執業的主管部門,處理這些案件熟練。衛生部門應該先接受調查,如果構成非法行醫罪再移交公安部門。衛生廳觀點:非法行醫罪是刑法規定的,應先由公安部門受理,特別是造成死亡或嚴重殘疾的公安部門應立即受理,必要時可委托醫學鑒定。

個人觀點:第壹,重大非法醫療案件應由公安部門受理;二是壹般的非法行醫案件,當事人先向那個科室舉報,那個科室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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