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使沒有得到作者的同意,上述行為也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是: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具體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的發展和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同中國簽訂協定或者未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和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發表,或者同時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發表,受本法保護。
文章
本法所稱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作品: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日歷、通用數字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
並可作為涉及版權或與版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或仲裁的壹方當事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版權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美術、攝影、電影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電影權,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壹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享。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將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匯編而成的作品,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
(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擔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職務。
第十七條
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第十八條
美術作品原件和其他作品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示權由原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該公民死亡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或者終止後,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