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稱之為固定總價合同是壹種委托總價,價格不隨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工程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承包商承擔所有的工作量和價格風險。除重大設計變更外,壹般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在現代工程中,尤其是合資項目中,業主喜歡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因為工程雙方的結算方式相對簡單方便。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包商索賠的機會較少。但這種合同承包商承擔所有風險,報價中不可預見風險的成本較高。因此,承包商報價的確定必須考慮施工期間價格變化和工程量變化的影響。
首先,在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時,壹定要考慮:工程範圍壹定要清晰明確,報價的工程量要準確而不是估算,承包商壹定要仔細審核;工程設計精細,圖紙完整、詳細、清晰;工程量小,建設周期短,估計工程過程中環境因素(尤其是價格)變化不大,工程條件穩定合理;工程結構和工藝簡單,風險低,報價估算方便;項目的招標周期比較充裕,承包商可以進行詳細的現場考察,審查工作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方案;合同條件完備,雙方權利義務非常明確。
其次,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幾種計價形式:招標文件中有工作進度表。為了方便承包商投標,業主給出了工程量清單,但業主不負責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承包商也必須審核。承包商報出每個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它們的總和就是整個工程的價格;招標文件中未給出工程量清單的,由承包人編制。工程量清單僅作為支付文件,不作為合同規定的工程資料,不作為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或設計的全部內容;合同總價由每個分項工程的總價(固定總價)組成。承包商必須根據工程信息自行計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的分項工程量被遺漏或計算錯誤,它們應被視為包括在合同總價中。
再次,由於國際通行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適用於單價合同,在業主提供全部設計文件的情況下(我國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也有這個問題),采用這種合同類型時應註意詳細說明、修改或特殊計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責任範圍擴大,通用規則的劃分難以容納。比如大量的設計由承包商承擔,承包商在投標時無法計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考慮到這些情況。(2)通常,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果工程量清單中已經定義了分項工程,承包商只有在分項工程完成後才能得到相應的付款,那麽工程量清單的劃分就要與工程的施工階段相對應,必須與施工進度相壹致,否則會帶來付款上的困難。同時,在工程量的劃分上要註意承包商的現金流,如設置臨時工程、材料采購、設計等分項,以便盡早付款。
第四,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有時在形式上是相似的。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優先,承包商報總價,雙方協商確定合同總價,最後按總價結算。通常只有合同中規定的設計變更或價格調整條件(如法律變更)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固定總價合同不同於招投標中的單價合同。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必須承擔兩種風險:
首先是價格風險。包括:報價計算錯誤;錯過的項目。
二是工作量風險:包括:工作量計算錯誤。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業主有時會給出工作量清單,有時只給出圖紙和規範供承包商計算報價。承包商必須仔細審查和計算工作量。工作量有誤,由承包人負責;預算時項目範圍不確定或項目清單不全造成的損失。對於固定總價合同,如果業主以初步設計文件招標,讓承包商計算工作量報價,或者即使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但招標周期太短,承包商無法進行詳細核算,通常只能根據經驗或統計數據估算工作量。此時承包商處於兩難境地:工作量大,報價沒有競爭力,不容易中標;太低了。妳要承擔風險和損失。在實際工程中,這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帶來的壹個普遍性問題,承包商在這方面往往遭受很大損失。
情況
建設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業主在招標文件中要求項目在21個月內完成;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無調價條款。
承包商的投標價格為36.4萬美元,工期為24個月。在投標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條款,要求取消固定價格條款,采用浮動價格。但業主在未與承包商協商的情況下簽發了中標通知書,同時指出:經審查,發現標書存在計算錯誤,* * *多收77300美元。業主要求從合同總價中減去這個差額,將報價改為356270美元(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個月的工期;堅持固定價格。
承包商的答復是:如果業主堅持固定價格條款,承包商將在原報價基礎上增加75000美元。因為是固定總價合同,所以總價優先。總價中不應扣除77300美元的計算誤差,因此合同總價應為439000美元(即364000+75000美元)。
在該項目中,由於工程變更,合同數量增加了70,863美元。該項目最終在24個月內完成。最終結算時,業主堅持按照修正後的總價356270美元,加上增加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即最終合同總價為427133美元。
然而,承包商堅持計算的總數是509,863美元(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後,經中間人調解,業主接受了承包商的要求。
對這個案例的壹些分析:
(1)承包商的保留條款。業主可在招標文件或合同條件中規定不接受保留條款,承包商的保留聲明無效。否則,業主應在確定標書之前與承包商討論標書中的保留條款,並予以確認或否定,否則,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會產生爭議。
(2)對於單位合同,業主可以對報價中的數值計算錯誤進行修正,並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業主的修正權,要求承包商認可修正後的價格。但對於固定總價合同,壹般不能修改,因為總價優先,業主確認總價。
(3)當雙方對合同範圍和條款的理解明顯不壹致時,業主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予以澄清,而不是待中標後再進行談判。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爭議處理及結算方式。
1.固定總價合同的現狀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封閉式合同”或“封閉式合同”。所謂“固定”,就是這個價格壹旦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設計變更外,不允許調整;所謂“總價”是指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完成工程量以及為完成工程量所進行的全部工作的總價。由於固定總價合同具有易於結算的優點,工程量和價格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據研究,業主承擔風險的比例約為20%,而承包商承擔風險的比例為80%),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很少,近年來許多工程項目都約定了這種形式。但是固定總價合同的項目往往給工程結算工作帶來麻煩和混亂,因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正常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壹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存在施工期間材料價格變動、工程量高估等問題,結算工作中也不能降低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6月5438+10月0日頒布實施的《( 2004)法釋字第14號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可見,承發包雙方對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要有清醒的認識:首先,對於合同工期短、工程總價低的項目,可以優先選擇固定總價合同的方式;其次,要在充分了解各種風險的基礎上,達成明確的協議。
2.總包合同中建設工程爭議的主要原因。
據統計,引起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有:施工過程中因圖紙變更(即工程內容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因為業主的使用要求突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圖紙又被修改了壹遍,修改的地方很多,甚至使用功能都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產生了新版的施工圖。原有的固定價格招標預算已不能支持新版施工圖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經常發生,從而增加了解決的難度。
3.固定總價合同糾紛和施工圖預算方法糾紛。
施工圖預算模式下,業主在招標文件中不提供工程量清單,只提供招標圖紙,招標單位根據圖紙內容自行編制投標預算參與投標。投標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編制經濟標書。在這種情況下,壹般采用壹些投標技巧,采用不平衡報價法是常見的現象。目的是調整內部各項目報價,使總報價不增加,不影響中標,同時在結算中獲得更理想的經濟效益。為了使投標在整體上具有競爭力,贏得合同,投標人對某些分項的報價高於正常水平,對其他分項的報價偏低或有意遺漏是不可避免的。中標人與業主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後,業主改變使用功能或細化招標圖紙,造成實際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差異較大,出現了兩個版本的圖紙。這種情況發生後,會對結算工作產生很大影響,會有很多爭議問題。有五種情況:
1)此內容是招標圖紙中設計的,承包商的投標預算中有相應的分項,所以在實際施工圖紙中減少或取消了此內容。
業主在結算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結算,結算時會扣除所有減少或取消的內容。承包商很可能不同意,特別是減少或取消內容更多、價格更大、承包商利潤空間更大的分項。承包商認為業主雖然有權提出設計變更,修改設計圖紙,但不能在招標後故意分解取消招標圖紙的內容,從而故意降低工程造價。另外,在投標預算書中,由於承包商作為當時的投標單位,使用了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可能會出現工程量偏差,即工程量與招標圖紙不壹致。那麽減少或取消的內容是按照招標圖紙的實際工程量扣除還是按照承包商投標預算書的工程量扣除也成為雙方關註的焦點。
2)該內容是招標圖紙中設計的,承包商的投標預算中沒有相應的子項,所以在實際施工圖紙中減少或取消了該內容。
由於承包商在投標預算中使用了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有意省略了壹些子目,而業主恰好在後期施工階段對這部分進行了修改,以減少或取消工程量中的這壹子目。然後業主會在結算時根據實際情況扣除工程量。但承包商可能認為這些內容本來是投標時作為優惠條件的,只是少報了或者沒有計入,所以無法在結算時扣除投標預算中少報或者沒有計入的內容。同時,如何使用扣除時的單價也不可避免地引發雙方的爭議。
3)投標圖紙設計中沒有的,補充到實際施工圖紙中。
這種情況對於業主和承包商來說爭議較小,壹般業主也可以在結算中同意增加招標圖紙中沒有但施工圖中增加的內容。單價的計算可能會有爭議。
4)此內容是招標圖紙中設計的,承包商的投標預算有相應的分項,在實際施工圖紙中補充。
這種情況下,壹般業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結算中認可新增內容。但承包商在投標中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使得這部分投標預算不準確。如果投標預算中的工程量超過招標圖紙中的實際工程量,業主在結算時可能不同意增加。如果投標預算中的工程量太少,承包商可以利用設計變更要求增加施工圖紙中的工程量與投標預算之間的差額。此外,在使用單價時,是繼續承包商投標預算的報價還是再次使用新的單價也成為不可避免的爭議,雙方都將努力采用這壹內容。
5)該內容是招標圖紙中設計的,承包商的投標預算中沒有相應的子項。此內容添加到實際施工圖紙中。
承包商認為這些未包含在投標預算中的內容在投標階段被作為優先條件。現在業主在實際施工中增加了這些內容的工作量,承包商已經無法承擔,要求在結算中增加這些內容的工作量。業主可能會認為,由於這些內容沒有包含在承包商的投標預算中,屬於承包商主動放棄這些內容作為中標的優惠,所以在結算中不能加入。其次,單價的使用會有爭議。
4.解決總價合同爭議的具體途徑。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實際工程經驗,站在更加客觀公正的角度,采取積極的態度解決問題,提出建設性的建議。結算方式應采用以下公式:投標預算費用+投標圖紙與施工圖差額。其優點是完全符合合同,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倡導思路,結算內容比較清晰。這種方式的結算應以招標預算、招標圖紙和施工圖紙之間的差額為基礎,由業主和承包商本著“交易習慣,雙方協商”的思路解決。針對以上五種糾紛,應采取以下五種具體解決方案:
1)對於要減少或取消的1項,先確定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的差異。發現數量差異後,使用承包商投標預算中的單價扣除數量差異。不考慮投標預算是多於還是少於招標圖紙的實際工程量,因為為了使投標在整體上具有競爭力,贏得合同,投標人的部分分項工程量高於正常水平,其他分項工程量較低是必然的。招標預算中的單價也是如此。
2)對於第二類遺漏錯誤,承辦人無法證明該遺漏錯誤是過失、營利行為還是故意留有余地。這裏丟失的物品的損失可能由別處重復的物品來補償;缺失的項目使承包商在投標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甚至成功了。因此,仍采用招標圖紙工程量與施工圖紙工程量的差異進行扣除。單價可參照類似價格,既有標底又有地方標準定額和市場費用信息,雙方協商確定。這種解決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對於1和第二種情況,涉及的內容取消或減少,這裏要特別說明。如果要減少或取消的子項較多,價格較大,會直接對工程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筆者建議不能完全采用上述兩種方法。可以參考水利部同意的《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當減少或取消內容涉及的工程費用與增加的內容相比超過合同價的15%時,筆者建議只扣除主要材料費用,或者雙方協商解決。
3)第三種情況,屬於新增工程變更範疇,可根據施工圖增加的工程量,根據現行定額和當地造價管理部門的造價信息調整單價,雙方協商確定。
4)第四種情況對應的是1的情況,屬於扣除時如何增加的問題。
5)第五種情況應該對應第二種情況,也是如何增加扣除的問題。
總之,施工圖預算模式下的固定總價合同發生變化時,結算工作應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交易習慣和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
5.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爭議解決。
近年來,大多數固定總價合同都是以工程量清單的形式產生的。壹般招標人委托有資質的專業代理公司編制工程量清單,所以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要準確,投標人也可以在投標前進行核對。如果有重大錯誤,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當這類固定總價合同的施工圖紙因上述情況發生變更時,對於數量差異壹般不存在爭議,可根據實際發生情況進行增減。雙方可以根據上面分析的“交易習慣和談判”五種情況來實施。
6.“清標”是減少或避免合同糾紛的最有效方法之壹。
無論是施工圖預算還是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當施工圖發生變化時,如果招標預算的“量”和“價”能夠在更準確的基礎上得到控制,那麽即使後來發生變化,也可以通過擁有招標預算的基礎,然後相對增減來解決問題。因此,這裏引入了“出價清算”的概念。清標工作主要由評標委員會和投資控制人員在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或監理公司進行。主要目的是對所有投標人的清單報價進行匯總分析,得出各項目的相對報價,並根據招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和標底進行對比評審。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偏差評審,與招標文件進行比較,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是否完全響應招標文件。
二是符合性審查,審查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有無變更。
三是計算錯誤審查,審查投標文件報價是否存在計算錯誤。
四是合理價格分析,重點是對單價大、單價過高或過低的項目進行審核。
第五,應根據施工計劃的可行性審查項目的單價以及所有措施和費用。
六是分析衡量項目總價、各項目單價、要素價格的合理性。
第七,要辯證地分析判斷投標人采用的投標技巧的合理性。
第八,在清標過程中,要發現清單不嚴謹的地方,妥善處理。
清標工作可以減少招標人和投標人誤算工程量的概率,從而避免糾紛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防止承包商故意遺漏和誤算工程量。
7.結論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適用於合同工期短、合同總價低的項目。本文爭議解決的解決方式很大程度上需要業主協調各方利益,在談判過程中可能需要花費大量時間來逐壹確定變更所涉及的子項。同時,還需要業主在投標前明確施工圖紙和深化設計,保證施工階段盡量少或不多的變更,在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前認真做好“標書清理”工作,提前控制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