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分公司才能與員工簽訂合同?
壹、分行能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分支機構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實際上取得了營業執照,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壹般勞動者未必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五)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行單獨承擔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有效,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但其責任最終由總行承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分公司、支公司能否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主要標準是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經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分支機構有什麽特點?
分公司是總公司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該分支機構的特點如下:
(1)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計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設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履行簡單的登記和工商手續即可設立。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
(5)分公司的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面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分公司和辦事處納稅壹樣嗎?壹般來說,分公司和辦事處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修訂)第四十五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辦公室是政府部門、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為方便辦理業務或者提供服務而設立的辦事機構。它是非獨立核算的非法人組織,不能開展經營活動。它只能為其設立的公司進行壹些協調和聯系工作。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4修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以辦公室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在納稅方面,可以分為所得稅和流轉稅。由於稅種的不同,分公司和辦事處也有不同的稅法。
壹、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和《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2012)第二條規定,分公司應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執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匯總清算,財政劃撥?分支機構應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照《跨省市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和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的規定,總機構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十日內,按照營業收入三項因素,將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 各省市分支機構上壹年度職工薪酬及總資產(總公司同理,按照三項因素,各分支機構就地納稅,所納稅款收入中央與分支機構所在地60: 40共享。 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
對於國內總公司設立的辦事處,由於不能按規定開展經營活動,不存在稅務問題。但在實踐中,壹些經營不規範的公司也利用辦公室從事經營活動。特別是壹些有稅收優惠的總公司,選擇不在各地設立分公司,而是采用總公司-辦事處模式運營,總公司統壹開具發票,從而降低整體稅負。必須指出,這種情況與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相違背,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
第二,流轉稅
分公司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通常是我國稅法中流轉稅的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繳納其經營產生的流轉稅。當然,有必要區分?臨時出差?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寫的《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
對於事務所來說,根據法律規定,因為不具備經營資格,所以沒有納稅義務;當然,如上分析,也有壹些不規範的企業利用辦公室進行經營,從總公司開具發票需要註意潛在的法律風險。
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企業所得稅。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65 438+00]18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10]18?第六條規定,代表機構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屬於非居民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的規定執行。同時,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國稅發[2010]18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對賬簿不完善、無法準確計算收入或成本費用、無法如實申報的代表機構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關於流轉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即使當季沒有取得任何營業稅收入,也要進行零申報。但是,代表處的增值稅不是按月或按季度申報,代表處只需在取得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後的當月15日內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他們當月沒有取得任何增值稅應稅收入,則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
總結:
相應的,分公司和辦事處雖然都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是在準入方面有明顯的區別。特別是根據規定,禁止以辦事處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簽訂的合同無效。華稅務律師建議,總公司在對外擴張、跨區域經營時,應提前規劃好新設立機構的性質,根據自身具體情況,規劃好發票開具、合同簽訂、納稅等事宜,以防範法律風險,最大限度降低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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