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旅遊合同類型介紹

旅遊合同類型介紹

壹、相關案例介紹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別旅行,並通過同壹家旅行社提供服務。在這個過程中,他們遇到了麻煩。當他們向旅行社索賠時,結果卻不壹樣。胡先生參加跟團遊,地接社安排的酒店降低了標準,組團社對胡先生進行了補償;不過李先生比較有經驗,不願意加入旅行團。他只讓旅行社訂機票,指定酒店讓旅行社訂。酒店服務很差,談判失敗。李先生要求旅行社賠償酒店服務費用的請求被駁回,他向主管部門提出的申訴未得到支持。為什麽胡先生可以從同壹家旅行社獲得賠償,而李燦先生卻不能?

二、相關法律法規

1,《旅遊法》第111條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事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旅遊服務的合同。,遊客按總價支付旅遊費用。

2.《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旅遊經營者預先設計並以壹定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壹項或者多項服務,但不提供導遊、領隊,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4.《旅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托,為其預訂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案例分析

1.旅遊合同的類型

形式上,可分為書面和口頭旅遊合同;

從地點來看,可以分為國內旅遊合同和境外旅遊合同;

最重要的是內容。《旅遊法》頒布前,可分為包價旅遊、自由行和代理旅遊合同。自由行合同的規定可以參照《高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旅遊法》頒布後,自由行已被歸入包價旅遊合同,不再是獨立的旅遊合同類型。旅遊合同分為包價旅遊合同和代理旅遊合同。

2.傳統的自由行合同已經消失。

根據《旅遊法》第111條規定,所謂的包價旅遊合同必須滿足三個要素。第壹,旅遊產品是旅行社事先設計好的,沒有遊客的參與,遊客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旅遊產品。第二,旅行社提供兩項以上服務,無論該服務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還是由履約助理提供。第三,遊客向旅行社支付總價。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旅遊合同就是包價旅遊合同。目前所謂的自由行,本質上是壹個小的包價旅遊合同,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瘦身版。旅行社提前設計產品,為遊客提供兩項服務,遊客以總價形式支付。

3.不同的旅遊合同有不同的責任。

就包價旅遊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幫助者存在過錯,無論過錯是違約還是侵權,包價旅行社都是服務過錯的最終承擔者。當然,遊客也可以直接向責任人主張權利。可以說,包價旅遊合同是指包價旅遊機構承擔合同範圍內的全部責任。

在代理旅遊合同責任中,旅行社承擔的責任較少。只要旅行社承擔代理服務的過錯責任,比如遊客要求預訂四星級房間,但旅行社為遊客預訂了三星級房間,旅行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再比如,旅行社按照遊客的要求訂了機票,但航班臨時取消,旅行社不會負責。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兩個遊客的權益都受到了損害,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因為旅行社與遊客之間存在著不同的合同關系。

  • 上一篇:2022年碘缺乏病防治日(選定)
  • 下一篇:美國父母教育孩子的方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