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是企業法人嗎?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沒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支機構是指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名義從事活動的組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也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只能在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采取按業務分類和地域範圍在公司內部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有註冊資本嗎?
沒有壹個分支機構有註冊資本的概念。因為分公司只是總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的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和有限公司註冊壹樣,也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但是分公司營業執照上沒有註冊資本。
分公司的執照是“營業執照”,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無需註冊資本或驗資。
那麽,分公司沒有註冊資金,其運營費用從何而來?
分行的辦公費、人員工資和其他費用由總行撥付。如果分公司也有銀行賬戶,總公司會把預算打入分公司的銀行賬戶,分公司直接支付相關費用。
即使是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如果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開具發票、納稅,也是沒有分支機構註冊資本的。
第三,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1)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其自行獨立承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當冠以關聯公司的名稱,關聯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更多的是間接控制,即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但是,分公司就不壹樣了。其人員、業務和財產受關聯公司直接控制,在關聯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經營負債承擔責任。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經濟上與關聯公司壹起核算,所以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關聯公司清償,即關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分公司只是總公司下面的分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