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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協議書怎麽寫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簽字,並經法院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簽協議的時候,要冷靜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具有可操作性,不能過於簡單,條款也不能過於寬泛。下面從幾個具體的方面來說說如何簽訂離婚協議:

(1)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可操作性不強。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由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雙方對此無異議。”

子女撫養問題沒有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輕松解決。但是,在財產問題上有壹個很大的漏洞。“財產已分割”是指雙方就財產數額、分割方案、分配數量達成壹致意見,處置完畢。但是,什麽財產,怎麽分,協議裏沒有體現。

這樣,就會出現兩種對立的觀點:

第壹,既然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就意味著不需要再分割財產,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置方式,就應當認定為不明確不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於爭議很大,很難協商,所以壹般的解決辦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的壹些壹般條款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到處於不利地位的壹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男女之間沒有其他財產糾紛”。壹般情況下,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基於雙方在簽訂時對對方財產的了解。但離婚後,壹方發現另壹方隱藏了財產或存款,但根據這壹條款,極有可能失去勝訴的機會。所以這個條款是有風險的。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壹般來說,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變更主貸款人,銀行壹般都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有的夫妻貸款期限較長,如還款期限30年,每月還款額較高,如4000多元,變更後的借款人每月工資還不到貸款額的兩倍。除非當事人提供另壹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否則銀行壹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款人或減少* * *共同抵押人。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財產前,要註意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款人或減少抵押人數量。

另外,銀行貸款變更過程中,壹般會嚴格要求雙方到場,壹方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壹方當事人不在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壹般要求夫妻雙方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後,雙方要坦誠相待,互相配合。但很多時候,誠實只是壹句空話。離婚後,男女之間往往夾雜著怨恨,壹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情況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應明確壹方不履行義務的處罰措施,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交房款的處罰,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衍生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的壹般規定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 * *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做出判決。

(2)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應負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有經濟能力的另壹方應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五)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6)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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