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信息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地產經紀人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中介服務,以及簽訂中介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於經紀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事項。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房地產經紀人提供二手房中介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以下重要事實:
1,房屋所有權;
2.房屋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買賣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我最近的壹個中介公司訴委托人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執業規則,對委托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獲取信息,如實、公正地向委托人報告,以利於合同的成立和獲得報酬”。但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和抵押情況,客戶終止了合同。這說明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義務。
(2)此外,我們應該澄清兩個誤解:
1.中介應該只提供自己能力範圍內的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以要求賣方提供房產證原件用復印件核對,也應該去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賣方偽造業主身份證、房產證進行交易,給買方造成損失,買方不能認為中介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壹般情況下,中介很難對偽造的文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範圍。中介提供的信息不是擔保責任,而是謹慎勤勉的責任,合理的註意就足夠了。
2.中介沒有義務保證他人的信用。中介只是中介,中介介紹的第三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如果第三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進行賠償。
如前所述,中介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如在明知賣方不是業主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介紹給買方,給買方造成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委托事項未全部完成的,委托人無需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居間協議約定按照成交價格的1%支付中介費的,居間人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屬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咨詢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並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咨詢涉及權利人的處罰要求和條件;核實權利人及相關人員的處分資格、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情況調查:收集、調查、查詢所在位置環境、使用年限、是否存在缺陷隱患、房屋內屋頂、墻面、地面、門窗、設備是否需要檢測或維修、設備轉讓價格、相關費用結算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是否存在租賃、違法建設、相鄰關系侵害、維修資金繳納和使用等情況。
3.市場調查:收集、調查、咨詢買賣價格的市場對比、稅費結算、房型對比、買賣雙方心理價格對比、相關政策變化的影響;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傳播活動。
3.確定交易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實地考察房屋、設備、環境;約定談判時間,溝通買賣雙方交易意向;出示和識別權屬信息,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交易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和見證,如實告知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註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辦理產權過戶:約定雙方過戶手續的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認時間,代征代交客戶應繳納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過戶、房屋入住手續。
房產中介提供的大部分中介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總房款1%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正式合同後,由於壹方違約或其他原因,中介不會繼續履行,因此中介不會完成上述服務內容。這種情況下,中介應該退還部分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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