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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犯罪二元論?

犯罪對象的二元結構理論是:

犯罪是壹種社會歷史現象,也是壹種法律現象,它伴隨著國家和法律的產生而產生。犯罪客體作為犯罪的從屬概念,也是壹種歷史和法律現象。擴大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所針對的客體。當然,這裏的客體是指刑法保護的客體。只有刑法保護的客體才能成為犯罪客體,兩者之間存在著依存關系。因此,犯罪客體本身體現了犯罪客體的客觀實在性和犯罪客體所映射的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即犯罪客體的法益。

(壹)犯罪客體的客觀現實性

根據上述結論,犯罪客體的客觀實在主要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客體的客觀實在。只要是刑法保護的客體,就應該是犯罪的客體。刑法保護的客體所反映的性質,自然是服從於犯罪客體的。犯罪對象的客觀現實不是簡單的點狀結構,而是壹個立體的復雜結構,有其自身的體系。

1.從刑法保護對象的現象和本質看犯罪對象的客觀實在性

在我國刑法第二條規定的刑法任務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受到刑法的保護。其保護的外延遠遠超出了傳統刑法客體理論中所指的特定人和物。這些目標也是犯罪的目標。

根據馬克思哲學的原理,現象和本質相互依存,是彼此存在的前提。現象是本質的現象,是本質的外在表現。本質是現象的本質,是現象的內在聯系。上述刑法保護的對象可以視為壹種現象,那麽這些現象的內在聯系是什麽?它的本質是什麽?從某種角度來說,無論刑法或某種制度或秩序保護的是什麽權利,人們總能通過自己的理解或通過維護上述制度和秩序的措施感受到。刑法保護對象的客觀存在不以犯罪人的意識為轉移或消滅。比如在貪汙賄賂犯罪中,犯罪分子違反了公務員的廉潔制度,但廉潔制度本身並沒有被轉移或消滅。這種不以犯罪人個人意誌為轉移的特征,就是我們所說的客觀實在。這說明刑法保護的對象是客觀現實,其本質當然會反映客觀現實。

如前所述,刑法保護的對象都是客觀事物,屬於客觀現象的範疇,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現實。同時,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的影響,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生理、人的評價等影響的變化,記錄在犯罪客體中。因此,客觀地說,任何對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必然會對犯罪對象留下痕跡和影響,進而忠實準確地反映犯罪行為作用於其上時的實際情況。這壹特征使得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客體具有提供證據和檢驗證據的雙重價值功能。但是,犯罪行為對刑法保護對象的壹系列變化和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也是現實存在的。這種客觀現實被犯罪客體直接繼承,進而使犯罪客體具有雙重價值功能。

2.從罪刑法定原則看犯罪對象的客觀現實。

我國《刑法》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壹是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第二,法律沒有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罪刑法定要求刑法保護人權,約束刑罰力,防止濫用,保護人權。為了真正落實罪刑法定原則,首先必須依賴刑法規範的確定性。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律的精神》中精辟地指出的那樣,法律的語言應該能夠喚起每個人同樣的思想。在法律明確界定了各種概念之後,我們不應該再回到使用模糊和籠統的術語。

鑒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要求,在刑法設定哪些對象是犯罪時,這壹要求直接體現在犯罪構成中。犯罪構成,又稱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成立的條件。犯罪構成目前有二元說、三元說、四元說:二元說認為犯罪構成的相同要件分為行為要件和狀態要件;三元論認為,壹個犯罪的相同要件是主體、危害行為和客體;四要件說認為,犯罪的相同要件應當是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13】無論上面提到的是哪壹種學說,行為的客體,也就是犯罪的客體,始終屬於犯罪構成中的要件。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的明確要求,在設定刑罰時,犯罪客體也必須明確具體。當然,對壹個實際不存在的對象犯罪,我們也不能給出定罪的刑事評價。任何犯罪對象都必須存在於現實中,即具有客觀現實性。如果對侵犯現實中不存在的客體的人進行定罪處罰,顯然會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和主客體壹致原則的要求。

3.犯罪客體客觀實在的層次結構

作為客觀犯罪對象,它不是點面的平面結構,而是壹個立體的復雜結構,有自己的體系。刑法中的犯罪客體是人、權利、某種秩序或制度等。這是壹個既定的概念。綜上所述,壹切都是對象。不同的事物通過不同的組合,在空間上形成三維或四維的結構。比如對於壹個自然人來說,刑法對這個自然人提供的保護是立體的、多方面的。第壹是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其次,為自然人的生存提供基本保障;最後,為自然人的發展提供保障。任何級別的保護都會指向許多犯罪目標。就人的權利而言,刑法對其財產權、身份權、人格權提供了多方面的保護。正是由於這種立體的復雜性,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犯罪客體可以分為直接與間接、單數與復數。

(二)犯罪客體的法益

犯罪客體的二元結構,壹是犯罪客體的客觀實在,二是犯罪客體映射的法益。或者犯罪客體本身所包含的刑法法益。兩者相輔相成,犯罪客體本身是法益保護的對象和基礎,法益是刑法評價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客體的基礎。如果犯罪客體不能體現刑法的法益,那麽它就不能受到刑法的調整,進而就不能成為犯罪客體。如果把犯罪客體看作是壹個集合,那麽法益就可以看作是這個集合通過壹定的規定和規則形成的另壹個集合。只有知道了犯罪對象,才能把兩套仔細聯系起來,對犯罪對象有壹個整體的、全面的認識。任何犯罪對象都具有客觀現實性和法益性。因為犯罪的本質是對刑法法益的侵害。關於犯罪本質,有侵權說、法益說、義務說等學說。

(1)侵權論

侵權說以啟蒙人權思想為基礎,認為犯罪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代表人物是費爾巴哈(安瑟倫·馮·費爾巴哈1775-1833)。這種觀點主要基於以下因素:第壹,每個人都有天賦人權的權利,國家享有的保護個人權利的權力也是壹種權利;權利不僅界定了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也界定了個人之間的關系;社會是由權利連接的,侵害權利的行為對社會是有害的;由轉讓權利的個人組成的國家只能懲罰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社會的行為表現為侵犯權利;所以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權利。第二,法律和倫理有嚴格的區別。內在惡意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只有侵害權利的外在行為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第三,將犯罪界定為侵犯權利的行為,有利於限制國家權力的任意行使,保證刑法的穩定性,從而保障人民的自由。

侵權說提出後,受到很多人的批評。德國著名法學家薩維尼對費爾巴哈以尊重民族文化和歷史的態度起草的《巴伐利亞刑法典》進行了批判。此外,從實證的角度來看,實證主義法學派也對侵權理論提出了質疑。因為,現實中,有些犯罪是侵權論所不能容忍的。比如侵犯權利論,就不能包括危害社會利益罪。侵權論只是建立在個人權利的基礎上,並不能很好地解釋違反其他壹些部門法所規定的制度和秩序的現象。

(2)法益侵害理論

法益侵害說是Birmbaum (1792-1872)在19世紀初提出的。他認為犯罪的本質是對受國家保護的財富或利益的侵害或侵害所造成的危險。德國學者李啟特認為,實質上的違法性是指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反教會或非社會)”或“侵害社會的行為”或“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15]有學者認為,維護以尊重個人為價值根源的現代社會秩序,最重要的是保護以個人生活利益為中心的法益,從這種洞見出發,應該解讀為國家對法律秩序的形成。所以,犯罪本質的根據是什麽?首先也應該是對法律秩序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或危險行為(侵害法益,危險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說基本上是恰當的。

法益侵害說是以刑法保護的利益為基礎來探討犯罪的本質,能夠很好地解釋犯罪的本質。犯罪的本質是對刑法法益的侵害或危害。這裏所說的法益不是壹般的法益,而是受刑法保護的法益。因為其他部門法也有法益,刑法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也應該在程度、方式、力度上與其他部門法有所區別。而這種區別也必須以犯罪對象受到侵害或威脅的程度來綜合把握。

(3)義務違反理論

違反義務理論是由德國學者弗裏德裏希·查夫斯坦提出的。他認為犯罪的本質不是侵犯法益,而是違反義務。這壹理論在還未完全成型時就因納粹政權的垮臺而被拋棄。當然,這種觀點本身也有嚴重缺陷。正如日本學者大冢教授所指出的,違反義務的概念第壹眼就抓住了所有犯罪的性質,但與侵害法益的概念相比過於模糊,缺乏具體性,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為理解每壹犯罪具體性質的功能。[17]因此,義務違反說不能很好地揭示犯罪的本質問題。

基於以上三種觀點,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將犯罪的本質理解為侵害刑法保護的法益更容易被接受。因為任何犯罪行為都必然會傷害或危及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而這種侵害或危險必須通過對承載這種法益的犯罪客體的侵害或危險表現出來。從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的行為,可以得出犯罪客體具有法益的結論。比如綁架罪,犯罪人直接作用於被綁架人,犯罪目的是通過綁架獲取財物,行為手段是通過綁匪影響財物所有人,進而迫使財物所有人交出財物。在綁架罪中,犯罪分子侵犯的法益是:財產所有人的財產權和被綁架人的人身權。這兩種法益都是由財產所有者和被綁架者來承載的。所以,任何犯罪客體都有兩面性,壹是犯罪客體本身,二是犯罪客體所承載的法益。

(三)犯罪客體的客觀現實與法益的二元結構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犯罪對象具有兩個方面。壹個方面是犯罪對象本身的物理、化學、生物、生理等客觀現實,如其他部門法規定的制度和秩序;另壹方面,是這些犯罪客體所映射或承載的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犯罪客體的客觀實在性和法益在犯罪客體這壹特定範疇中有機統壹。刑法規定的保護對象本身也包含刑法保護的法益。無論從個人權利、集體權利還是國家權力、國家制度、經濟秩序的角度,刑法保護的法益都有所體現。在考慮具體定罪量刑時,還要考慮犯罪對象的性別,即二元結構。充分發揮犯罪客體的功能和作用。

(四)矯正犯罪客體的二元結構對傳統刑法客體理論的批判。

1.邏輯矛盾的糾正

犯罪客體的二元結構將犯罪客體分為兩面,壹面是犯罪客體所承載的法益,法益可以與犯罪客體很好地聯系起來。當犯罪行為作用於犯罪客體時,犯罪客體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映射為犯罪客體的法益也會受到侵害。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法益是犯罪客體的客觀現實所記錄或表征的。既然刑法保護的法益受到了侵害,作為犯罪客體,也會受到侵害。甚至,在某種意義上,犯罪客體完全可以被犯罪客體的法益所包含。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同源性得到進壹步證實,犯罪客體作為犯罪客體的表述更有說服力。

2.糾正司法實踐中面臨的挑戰

(1)虛擬財產所有者犯罪的修正

雖然虛擬財產被稱為“虛擬”,但並不意味著虛擬財產沒有客觀現實,也不意味著所有的虛擬財產都有客觀現實。只要虛擬財產具有客觀現實性,就可以納入犯罪客體的二元結構中。只要虛擬財產與現實社會有某種聯系,就可以認為這個虛擬財產具有客觀現實性。這就排除了純粹生成的、存在於虛擬空間中的所謂“財產”,比如遊戲中凱撒大帝本人建造的建築、劇院、道路等。其存在和發揮作用的空間僅限於虛擬世界,更多的是壹種想象的東西,無法與現實社會有任何實質性的聯系,更談不上以金錢為紐帶實現虛實轉換。因此,判斷虛擬財產是否具有客觀實在性,關鍵在於能否在現實中找到相應的對價,並且這種對價可以在虛擬與現實之間自由轉換。

(2)對犯罪對象的直接矯正。

犯罪客體的二元結構認為,犯罪客體是壹個立體的復雜結構,而不是單壹的平面結構。正是由於這種立體的復雜性,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犯罪客體可以分為直接與間接、單數與復數。要準確把握犯罪客體的作用,必須從犯罪客體的雙重結構中做整體把握。我們不能只是談論事情。壹個犯罪行為有壹個或多個犯罪對象,每個犯罪對象之間都有密切聯系。這些犯罪對象總是通過連接點聯系在壹起的,刑法中的連接點有很多,比如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犯罪地點等等。如此多的連接點,成為壹罪數罪、疑難案件偵破的關鍵。比如徐婷案,犯罪客體是ATM機內的人民幣,犯罪客體是ATM機本身和ATM機本身攜帶的系統。ATM中的人民幣體現了貨幣所有權的法益,ATM本身體現了金融機構的法益,ATM本身承載的系統體現了金融機構正常監管秩序的法益。綜合考慮三者法益,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由於金融機構本身對第三法益的侵害存在過錯,根據罪責刑相統壹的原則,最終作出低於法定刑的判決。

(3)矯正犯罪對象以外的人的行為。

人是動態的,人的行為與現實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人的行為壹直是法律規制的核心。人的行為自由是法律保護的重點。在中國,這體現在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部門法中。人的自由權當然是客觀的。因此,犯罪對象的二元結構當然涵蓋了人的行為。此外,制度、文化等比人的行為更抽象的上層建築的東西,只要符合本文所討論的客觀現實和法益的要求,也應包括在內。比如其他部門法規定的行為規範也要納入刑法:國家的壹些政治、經濟、行政、司法活動。例如:選舉、海關管理、稅收、金融、外匯、工商管理、監管和改造犯人等。國家為維護自身、社會和公民的秩序而進行的壹些活動,如國防、軍備、公共安全等。自然人、法人(單位)的教學、科研、生活、生產和交流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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