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法定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
第壹,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所謂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壹般適用於各種應受時效限制的法律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第二,特殊訴訟的時效期間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時效期間。
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壹般規則,如果符合特別訴訟時效,則應適用特別訴訟時效而非普通訴訟時效。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關於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散見於民法典和單行民事法律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考慮到國際貨物買賣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了特殊的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五百九十四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可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限比普通訴訟時效期限要長。
2.其他法律條款
海商法和票據法也規定了特別訴訟時效。
其中壹些特殊時效比壹般時效期限短。例如,《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或者時效期滿後,被認為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賠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法律設定特別訴訟時效的目的是根據不同糾紛的法律特征適用不同的訴訟時效。
證據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壹般要求當事人盡快行使權利。
但如果糾紛比較復雜,證據長期不會滅失,可以適用更長的訴訟時效。
由於《民法典》中沒有上述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本法第11條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故仍應適用特別法中的特別時效規則。
第三,最長時效期限
最長時效期間,理論上也稱為絕對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從該條的規定來看,最長時效期間具有以下特點:
1,具有固定性。設立最長訴訟時效的目的是為保護民事權利設定壹個最長的固定期限。壹般超過最長期限,民事權利就不受保護。
因此,這壹時限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2、從開始起算,從權利發生之日起算,而非主觀計算方法,即不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3、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不適用。
從設立最長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來看,主要是為權利的行使設定壹個固定的期間,或者說是設定壹個最長的保護期間。如果最長期限仍然可以延長,而且延長的上限沒有限制,這就會造成最長訴訟時效成為可變期限,也會使最長訴訟時效的功能不復存在。
訴訟時效的幾個特殊起算日;
1.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法定代表人訴訟請求的限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索賠的訴訟時效:
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訴訟時效不適用的情形:
下列權利要求不受時效限制: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189條
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190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191條
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192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193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第194條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195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196條
下列權利要求不受時效限制: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594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或者時效期滿後,責任人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賠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或者收到受理其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與航次租船合同有關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