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刑法修改保護的是誰的權益?

刑法修改保護的是誰的權益?

刑事立法和修改應當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充分反映民意,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但《刑法修正案(草案)》中,部分罪名的修改和設立存在明顯偏差,對私權和公權力的保護標準不同,明顯偏向公權力,過分強調對體制內權力的保護。比如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雖然在草案中,取消了現行刑法中的非犯罪化,取而代之的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只有這樣,才能遏制這類犯罪?是否充分體現了對私權利的保護?恐怕不行。不久前“拐賣兒童應處死”的呼聲得到了大多數人的支持。雖然“壹律死刑”的要求不合理,不能盲從法律,但說明人民群眾對此類犯罪的仇恨和恐慌是真實存在的。不能因為人的最終訴求不合理,就忽略了人的訴求動機。兒童作為公眾和社會關註的焦點,被拐賣現象已經成為壹個社會問題,其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其中,購買市場的存在是這壹社會問題的推手,所以加大對購買者的懲罰力度,阻斷市場經濟鏈條,是解決之道之壹。當然,在《刑法修正案(草案)》第九條中,加重了對行賄人的處罰。根據草案中的建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取消非監禁刑的情形,代之以適當的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即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而我國刑法對購買贓物的行為最高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見掩飾、隱瞞犯罪,購買贓物是本罪的行為之壹)。顯然,買贓物比買婦孺要重得多。兩個罪名橫向比較,法律對人的保護其實低於對贓物的保護,明顯存在罪刑失衡。對買方量刑過輕,顯然是對人民私權的保護不力。也許,有人會說,買贓物和買婦孺不能橫向比較,成因不同。收買婦女兒童的原因很復雜,不能壹概而論,壹刀切重罰。嚴懲只是治標,建立全社會有效的防範機制,加大宣傳力度才是根本。誠然,這種觀點有其合理性,我們更應該著眼於解決任何社會問題的根本問題,而不是采用刑法或重刑來解決問題。那麽,“醫鬧”被處罰的問題呢?《草案》將“醫鬧”入罪。很顯然,刑事處罰是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最後壹道防線”。但是「醫鬧」的原因比買婦孺簡單嗎?“醫鬧”的出現,壹方面是壹些人為了非法獲利,要求高額賠償,用極端的方法迫使醫院“和解”。另壹方面,目前醫患溝通機制不暢,患者難以通過正常渠道解決醫療糾紛。醫患糾紛不斷。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因為太多正常的醫患沖突,才催生了“醫鬧”現象。懲治“醫鬧”是必要的,但僅靠刑法無法營造正常的醫療秩序,更談不上解決醫患矛盾的深層次問題。當醫院有了這個依據,就會導致多少患者的正當訴求得不到保障,多少患者鋃鐺入獄。那麽,為什麽刑法在“醫鬧”問題上態度強硬?為什麽不需要考慮復雜的原因,在這個問題上進行說服教育?如果醫院不是體制內企業(雖然有民營醫院,但體制內醫院仍是主流,“醫鬧”現象多發生在體制內醫院),法律會以如此強硬的態度支持嗎?此外,《草案》明確將刑事辯護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定為犯罪,作為維護法庭秩序的保障。真的有必要嗎?當然,草案並不單單指向刑事辯護律師,但其意義不言而喻。刑事辯護律師作為私權的代言人,對自然權利和公共權利的理解是不同的。在當今思想多元的時代,壹些刑事辯護律師由於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在履行職責、捍衛法律尊嚴的過程中,出現了壹些對抗公權力的不當甚至極端行為,著實讓司法公權力不爽。雖然有律師個人行為規範的因素參與,但與整體司法不誠信不無關系。這是壹個歷史時期的產物,可以通過律師執業守則和司法人員行使相應的處置權進行調整,完全可以保障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對於草案中提到的問題,現有法律條文中有相應的處罰規定,但沒有上升到刑事處罰的層面。但是,把他關起來,顯然是濫用立法權。律師法庭上的不當言行是否達到了刑事處罰的標準,或者對公權力的不滿是否通過法律得到了宣泄。現實生活中,有人罵妳,甚至很難涉及行政處罰。怎麽會輪到律師被判刑?當公權力把法律當成自己的私器,隨意濫用,讓律師屈從於公權力,妳考慮過對私權利的傷害嗎?事實上,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者的懲罰力度,與“醫鬧”定罪和刑事辯護律師沒有可比性。但如果仔細品味三者之間的立法原因,自然會有很大的反差。在立法保護私權時,壹定要客觀、理性、謹慎。當涉及到保護公共權力的立法時,它可能是激烈的。根本原因可能是立法者的認同感更強,對公權力的損害更感同身受,因為他們屬於同壹個階層。法律是國家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器。壹旦成為某個階層實現利益的工具,就是壹個國家悲哀的開始。
  • 上一篇:夫妻離婚協議書怎麽寫合法有效?
  • 下一篇:三個人向別人討債半夜吵架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