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裁決後公司拒不支付怎麽辦?
勞動仲裁後,雙方未在法定期限即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生效,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勞動爭議是現實中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壹般都能相互配合,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麽辦?
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中級法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終審案件,單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符合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對決定不服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約定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視為申請人申請回避,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進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並就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申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認為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的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訴的,不影響反訴的審理。
職工申請勞動仲裁後,單位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單位對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基層法院再審後作出判決。如果單位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中級法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