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6條_ _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_ _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簽訂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和探視權、配偶撫養費和子女撫養費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簽字,並經法院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離婚手續的要求之壹。
按照大多數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離婚登記後,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反悔是很難的。所以,在簽協議的時候,要冷靜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具有可操作性,不能過於簡單,條款也不能過於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經分割,雙方對此沒有異議。因為協議中沒有體現什麽財產,怎麽分,雙方很容易產生分歧。壹方認為財產分割已經完成,也就是說不需要分割財產了,就歸誰所有。對方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房產的具體物品和處置方式,就應視為不清楚不分割,依法應當分割。這樣,如果不能達成共識,我們只能訴諸法院。此外,還需要防止壹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隱瞞財產。所以不能做出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對方所有”或者“男女之間沒有其他財產糾紛”的約定,避免離婚後失去起訴和分割對方隱性財產的機會。下面從幾個具體的方面來說說如何簽訂離婚協議:
(1)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可操作性不強。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由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雙方對此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沒有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輕松解決。但是,在財產問題上有壹個很大的漏洞。“財產已分割”是指雙方就財產數額、分割方案、分配數量達成壹致意見,處置完畢。但是,什麽財產,怎麽分,協議裏沒有體現。這樣就會出現兩種對立的觀點:第壹,既然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就意味著不需要分割財產,財產歸誰所有;第二,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置方式,就應當視為不明確不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於爭議很大,很難協商,所以壹般的解決辦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的壹些壹般條款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到處於不利地位的壹方。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男女之間沒有其他財產糾紛”。壹般情況下,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基於雙方在簽訂時對對方財產的了解。但離婚後,壹方發現另壹方隱藏了財產或存款,但根據這壹條款,極有可能失去勝訴的機會。所以這個條款是有風險的。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壹般來說,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變更主貸款人,銀行壹般都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有的夫妻貸款期限較長,如還款期限30年,每月還款額較高,如4000多元,變更後的借款人每月工資還不到貸款額的兩倍。除非當事人提供另壹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否則銀行壹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款人或減少* * *共同抵押人。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財產前,要註意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款人或減少抵押人數量。另外,銀行貸款變更過程中,壹般會嚴格要求雙方到場,壹方拒絕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