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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規劃建設、燃氣設施保護、燃氣經營服務、燃氣使用、燃氣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罐車(船)和港口裝卸運輸燃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進行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燃氣管道工作人員和技術人員協調機制以及燃氣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及時協調處理燃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企業和燃氣用戶的日常巡查,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燃氣監督管理職責;列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燃氣行政執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法制定燃氣行業的行為準則、服務規範和標準,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燃氣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促進燃氣經營企業提高服務質量、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燃氣安全宣傳教育,加強燃氣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

燃氣企業應當向燃氣用戶宣傳安全用氣和事故應急處理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對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和保護燃氣設施進行公益性宣傳。

中小學校應當組織開展燃氣安全知識教育。第七條鼓勵工商企業和公共服務單位逐步推廣使用管道燃氣。

鼓勵長途運輸、環衛作業、港口作業等車輛使用車用燃氣。

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推進燃氣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不得隨意變更。

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源和種類、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順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供氣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

燃氣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納入國家空間規劃。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出具建設項目預審和選址意見時,應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的意見;不需要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選址意見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的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軌道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優化燃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分類制定城市加氣站工程、不同壓力等級管道工程、用戶工程等燃氣設施工程的審批程序。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燃氣管網建設。

新區建設、舊區改造項目和其他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燃氣的,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管道燃氣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氣化站或瓶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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