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儲運、銷售和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隊伍建設,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本轄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協調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考核評估,督促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可以設立專家委員會,參與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和評估活動,為重大決策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調查提供專家意見。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相關職責:
(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廣告違法行為的查處;
(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運輸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畜禽屠宰質量安全、生鮮乳收購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3)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從養殖、捕撈、運輸到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
(五)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規劃,統籌城鄉食品商業網點布局,制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的規劃和政策;
(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收購和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食用油脂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查處超出指定區域和規定時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銷售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八)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相關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九)海關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中監督管理職責有爭議、不明確的事項,由地方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認定。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確定考核目標,量化考核標準。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下壹級地方人民政府、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評價內容。第八條食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推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改善食品安全的意見和建議。
消保委等消費者組織要加強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