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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大中型水電站(水庫)移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管理,促進庫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庫區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規劃設計規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要職責任務、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等相關法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管理。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工作;有關地(市)、縣(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或指定的庫區工作機構,是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大中型水電站(水庫)庫區移民工作的機構。第四條庫區移民安置遵循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國家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並重的原則,以大規模農業安置為基礎,多渠道、多行業、多形式、多方式安置移民,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超過搬遷前水平。第五條庫區各級政府應充分調動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大力支持庫區工作,促進庫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庫區社會穩定。在建設庫區物質文明的同時,努力建設庫區精神文明,使庫區兩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第六條實行開發性移民政策。發展庫區經濟,要依靠科學技術,重視教育和智力開發,培養和引進專業人才,鼓勵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庫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庫區移民生活隨經濟社會發展而改善。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庫區工作的領導,加強庫區工作機構幹部隊伍建設。第二章職責第九條省、庫區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移民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政府關於庫區工作部署和水電站(水庫)主體工程進展的要求,組織有關地(市)、縣(區)和部門落實經批準的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和投資預算,實行經濟責任負總責,按計劃進度完成各自在庫區的任務;

(三)協助電站業主開展庫區相關工作;

(四)負責檢查和監督庫區各項補償費的使用;

(五)組織大中型水電站(水庫)水庫移民規劃初審和實施方案審批,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批;

(六)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和綜合全省大中型水電站(水庫)移民和水庫保護工作,定期向省政府報告庫區工作;

(七)研究起草地方水庫移民政策法規草案,監督檢查現有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受理水庫移民來信來訪,調解移民安置糾紛;

(八)負責指導庫區生產發展,協助庫區當地(市)、縣(區)政府為移民安排生產出路;根據分工負責庫區開發生產項目的審批和資金安排;

(九)負責水庫建設維護資金、水庫建設資金和水庫後期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檢查監督水庫移民安置點的安全防護工作,協調庫區防洪工作;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監督和指導新建大中型水電站的移民監理工作;

(十壹)負責總結和交流移民工作經驗;開展庫區咨詢和移民安置評估;

(十二)組織庫區幹部的政治和業務培訓;

(十三)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條地(市)、縣(區)庫區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和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移民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二)根據省政府和省庫區工作機構的部署和水電站(水庫)主體工程的進度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庫區移民安置計劃,落實經濟責任合同,按進度完成各自在庫區的任務;

(三)協助電站業主開展與庫區相關的各項工作;

(四)按照包幹原則,組織實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並按進度要求完成庫區移民投資計劃;

(五)組織實施本轄區大中型水電站(水庫)的移民安置和水庫保護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庫區工作機構報告庫區工作,並通報水電站(水庫)業主;

(六)組織庫區發展生產,在當地(市)、縣(區)政府的領導下,為移民安排生產出路;根據分工權限,批準庫區開發生產項目,安排庫區開發生產資金;

(七)安排和使用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建設維護基金和建設基金,實施庫區移民安置點的安全保護,協調庫區防洪工作;

(八)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庫區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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