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移民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政府關於庫區工作部署和水電站(水庫)主體工程進展的要求,組織有關地(市)、縣(區)和部門落實經批準的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和投資預算,實行經濟責任負總責,按計劃進度完成各自在庫區的任務;
(三)協助電站業主開展庫區相關工作;
(四)負責檢查和監督庫區各項補償費的使用;
(五)組織大中型水電站(水庫)水庫移民規劃初審和實施方案審批,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批;
(六)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和綜合全省大中型水電站(水庫)移民和水庫保護工作,定期向省政府報告庫區工作;
(七)研究起草地方水庫移民政策法規草案,監督檢查現有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受理水庫移民來信來訪,調解移民安置糾紛;
(八)負責指導庫區生產發展,協助庫區當地(市)、縣(區)政府為移民安排生產出路;根據分工負責庫區開發生產項目的審批和資金安排;
(九)負責水庫建設維護資金、水庫建設資金和水庫後期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檢查監督水庫移民安置點的安全防護工作,協調庫區防洪工作;
(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監督和指導新建大中型水電站的移民監理工作;
(十壹)負責總結和交流移民工作經驗;開展庫區咨詢和移民安置評估;
(十二)組織庫區幹部的政治和業務培訓;
(十三)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條地(市)、縣(區)庫區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和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大中型水電水利工程移民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二)根據省政府和省庫區工作機構的部署和水電站(水庫)主體工程的進度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庫區移民安置計劃,落實經濟責任合同,按進度完成各自在庫區的任務;
(三)協助電站業主開展與庫區相關的各項工作;
(四)按照包幹原則,組織實施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工作,並按進度要求完成庫區移民投資計劃;
(五)組織實施本轄區大中型水電站(水庫)的移民安置和水庫保護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庫區工作機構報告庫區工作,並通報水電站(水庫)業主;
(六)組織庫區發展生產,在當地(市)、縣(區)政府的領導下,為移民安排生產出路;根據分工權限,批準庫區開發生產項目,安排庫區開發生產資金;
(七)安排和使用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建設維護基金和建設基金,實施庫區移民安置點的安全保護,協調庫區防洪工作;
(八)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庫區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