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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發展誌願服務,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誌願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經費和資源,推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的誌願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轄區內的誌願服務在經費、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誌願服務工作機制,組織轄區居民、村民和單位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誌願服務工作,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誌願服務發展,總結推廣經驗,宣傳表彰先進典型。

誌願服務應當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考核內容。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應急管理、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誌願服務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有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優勢,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誌願服務工作。第六條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及其提供的誌願服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誌願服務活動,促進誌願服務的發展。第七條廣播、電影、電視、報紙、互聯網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傳播誌願服務文化,弘揚誌願服務精神。

鼓勵通信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向社會免費發布誌願服務的公益宣傳信息。第二章誌願者第八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誌願者可以參加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依法自主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具有專業知識、技能和相應資質的人員提供專業誌願服務。第九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自行登記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誌願服務組織進行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誌願服務信息系統。

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十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自願選擇誌願服務項目;

(三)拒絕違背本人意願、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範圍提供誌願服務的;

(四)獲得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必要的物質條件、培訓和保障;

(五)免費獲取誌願服務備案證明;

(6)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七)對誌願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壹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接受誌願服務組織的管理;

(二)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服務對象;

(三)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形象和聲譽;

(四)在誌願服務中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五)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二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提供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以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形式登記註冊。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也可以向依法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會員,接受其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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