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劃、建設、土地、環保、農業、林業、水利、市容、工商、公安、文化、勞動、文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園林局實施本辦法,辦好公園事業。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投資興辦公園。
鼓勵和支持部門、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居住區公園和庭院花園。第六條公園的環境、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公園內良好的景觀和安靜優美的環境,為遊客提供良好的服務。
遊客有權在公園內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並履行愛護公園環境和財產的義務。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公園建設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市園林局會同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園林綠化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園林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局、土地管理局劃定公園建設規劃預留用地紅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控制和保護。第八條市園林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局編制各公園的規劃方案,確定其特點、規模、布局和發展方向,劃定用地和保護範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用地面積超過20公頃的,應當按照《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報批。
公園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土地面積的70%。第九條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條件、審批程序和竣工驗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公園內的亭、廊、雕塑等園林建築小品的施工方案,由市園林局審批;其他建設項目和工程設計方案,經市園林局同意後,報市城市規劃局審批。第十條公園建設中的園林綠化部分和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按照稅法和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免征相關稅費。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壹條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園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資或其他方式將公園用地挪作他用。
經法定程序批準改作他用的,不再享受原優惠政策,批準前由使用者補償不低於占用面積的土地,並賠償附近的經濟損失。
已經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按照城市園林綠化法律法規的規定,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補足公園綠地。第十三條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調整達到規定標準,並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十四條公園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色彩、風格以及與公園的距離,應當與公園環境和景觀相協調。
公園保護範圍內不得設立排放廢氣、廢水、噪聲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公園造成嚴重汙染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關閉、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傾倒垃圾、雜物或者排放汙水。第十五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樹木花草的養護,保持環境整潔和遊樂設施安全完好。
公園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和近現代優秀建築,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
在公園內舉辦展覽、演出、遊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報市園林局批準。展覽、表演、遊樂等活動應當符合公園的性質和功能,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破壞公園的綠化和景觀環境。第十六條遊樂設施應當設置在規劃區域內,與公園景觀相協調,其技術和安全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確保遊客安全。第十七條公園內設置的商業和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的規劃布局,並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在公園內設置經營攤點,應當經市園林局批準,持有經營許可證,在公園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經營。經營者必須遵守公園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