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期寄養、日間照料、助餐、助潔、助浴、助行、代購代付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管理、疾病預防、醫療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關愛探視、生活陪伴、情感咨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4)緊急救援服務;
(五)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
(六)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知識講座等服務。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
(二)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家空間規劃,統籌規劃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四)加強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協調,完善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培育養老服務業,完善扶持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六)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七條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是居家養老服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縣(市、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居家老年人醫療衛生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調和實施轄區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管理;
(三)組織定期走訪獨居、喪偶、家中有困難的老年人;
(四)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居家養老服務,並協助監督管理;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下列工作:
(壹)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收集意見和建議,宣傳居家養老服務政策;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人社會組織、老年人誌願服務隊,組織老年人互助、文體、誌願服務等活動;
(四)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義務;
(五)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十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和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資助、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提倡家庭成員與老人同住或就近居住。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加大居家養老服務宣傳力度,結合重陽節等節日,弘揚孝敬老人、養老助老的優秀傳統文化,樹立尊老助老的社會風尚。第二章設施規劃和建設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民政、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鄉社區(村)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及時納入詳細規劃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