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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 ~法律經濟學的價值觀是什麽?請認真回答。

法經濟學視角下的商法價值取向研究

第壹,商法價值取向的差異

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從法哲學的高度對商法目的的概括,是商法在調整商事社會關系時所要達到的理想目標,因此是商法的重要基礎理論問題之壹。近年來,我國許多學者開始關註商法的價值取向,相關成果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商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比如,錢玉林從商法和經濟法的比較角度,認為兩者的理念和價值取向完全不同,現代商法的價值取向是交易快捷、靈活、安全。交易安全和交易快捷在功能上是相輔相成的[1]。胡宏高認為,商法的價值是指商法規範對社會、個人及其群體的積極意義。它體現了商法的精神,指導著商事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交易效率價值、交易安全價值和交易公平價值構成了當代商法的三大基本價值。商法的三大價值不是孤立的,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貿易標準的基礎上,它們形成了壹個動態的、互補的基本價值鏈[2]。在對商法價值取向的認識上,雖然結論並不完全壹致,有的認為是公平,有的認為是效率,但相似之處在於更傾向於有壹個能夠指導所有商法價值的終極價值目標。

但在壹些重要問題上仍需深入研究,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現有成果對商法價值取向的界定從理論到理論推演,商法價值取向的宏觀問題缺乏微觀基礎支撐。其次,有學者意識到單壹商法價值取向的缺陷,解決的辦法是列舉多種價值作為替代,分別定位為“目標”、“基本點”或“條件”,但這並不能說明價值之間的關系。“商法的理想價值取向應該是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但兩者之間的平衡是相對的、暫時的,現實中兩者的沖突難以避免。因此,有必要事先預設其順序,掂量出首要的價值目標,為價值沖突的解決設定規則[3]。但“預先設定秩序,權衡首要價值目標”意味著商法的終極價值取向是預先確立的,因此不存在價值沖突。再次,從部門法比較的角度考察經濟法和民商法,得出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不同的結論。但這種分析是建立在“民商法壹體化”理論基礎上的,我們認為公平原則是民商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是壹項上位原則,對民商法的其他原則起著指導作用。事實上,我們並沒有註意到民法和商法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壹般將它們視為壹個整體。在“民商合壹”的前提下,我們得出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公平[4]。第四,有些文獻承認商法價值取向的歷史性,但沒有考慮到商法價值取向的現實性和層次性,沒有從現實商法和應然商法兩個方面進行詳細闡述。第五,研究方法以法學的規範研究為主,缺乏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視角的考察和相互佐證。因此,從商法的微觀層面——商法要素出發,探究隱藏在商法規範、原則、概念和技術條文中的商法價值取向,探討商法價值取向的層次性、現實性和歷史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構建

(壹)法律價值取向的微觀基礎

價值是人的需求的基本滿足,反映了現實的人與滿足其需求的物的屬性之間的關系。法律的價值蘊含在法律的要素中,而在法律的要素中,法律規範是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行為準則,具有微觀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概念是專門法律術語的抽象和概括,包含特定的法律意義;法律規範和法律觀念構成了法律價值的微觀基礎。法律技術條款是法律文件中的技術事項,涉及法律效力和法律解釋。與其他法律要素相比,法律原則具有宏觀指導性和獨創性。法律原則和法律技術規定是法律價值的宏觀基礎,法律基本原則是法律價值的積累,決定著法律的價值取向。立法價值取向是指法律朝著某種目的或某種社會效果的運行和發展,價值取向體現在部門法的法律原則中[4]。立法價值取向主要有兩層含義:壹是指國家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達到的目的或社會效果,二是指法律追求的多個目標相互矛盾時對最終價值目標的選擇[5]。價值取向與法律原則的關系是,價值取向可以轉化為或直接體現在法律原則中,法律原則所體現的精神會體現在各種明確的、肯定性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中。在效力層面上,價值取向是法律原則的上位概念。在法律原則與具體法律規範的關系上,法律原則是制定具體法律規範的基礎,這就要求具體法律部門的所有法律規範都應有統壹的價值取向,從而避免具體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實現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6]。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內涵

商法的價值取向也可以稱為商法精神。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抽象的,存在於商法規範、商法理念、商法技術條款和商法原則之中。商法的價值取向必須通過商事規範、概念、技術條款和原則來體現。商法原則更多地體現了商法的精神。是調整商事關系必須遵循的普遍行為準則,是編纂商事法規、制定商事法典的根本出發點和理論依據[7]。因此,討論商法的價值取向,離不開對商法要素的考察,尤其是對商法基本原則的分析。所謂商法基本原則,是指體現商法性質和特征、概括商法基本制度、體現商法基本精神的根本規則[8]。在中國的商法研究中,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壹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在數量有限的商法基礎理論學術論文中,商法基本原則的專著占有很大比重。事實上,很少有國家像我國這樣重視法律的基本原則[9]。關於商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學者的代表性觀點有:

(1)三原則理論。有人認為應該包括保證盈利、維護交易效率、維護交易安全等原則。有人認為應該表述為交易自由原則、交易誠信原則和交易公平原則。有學者主張維護市場正常運行,提高商業交易效率,保障商業交易安全的原則[10]。(2)四項原則。持四項原則的學者居多,但也有很大分歧。例如,有學者認為商業自由、企業維護、商業交易便利和商業交易安全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有人認為應該是強化商業組織、維護交易公平、促進交易快捷、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還有促進貿易自由、維護貿易公平、提高貿易效率、保障貿易安全的原則[11]。③婺源說。主要是商事主體法定原則、公平交易原則、簡單快捷交易原則、鼓勵交易原則、交易明確和安全原則。也被認為是商事主體法定原則、確認和保護利益原則、促進簡單快捷交易原則、維護公平交易原則和保護交易安全原則[12]。(4)七項原則。認為包括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商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尊重公共利益原則、鼓勵交易保證交易便利原則和維護交易安全原則[13]。(5)八項原則。即利潤最大化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協商調整原則、互惠原則、簡單敏捷原則、安全原則、經營自主原則、強化商業組織和社會責任原則[14]。

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雖然在商法的基本原則上分歧很大,但維護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則是主流觀點所認可的。筆者認為,公平、效率和安全原則是商法價值取向的直接體現,公平價值體現在許多商事規範中,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收購制度、公司破產制度等。公平價值在法律上表現為商事主體資格、權利和義務的平等,在經濟上應表現為分配正義,強調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商法的效率價值體現在交易自由、交易規則和行為形式化、格式合同、短期時效、權利證券化、電子簽名、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投票等具體的商事法律規範中。正如那位學者所說:“做生意是為了盈利,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必須努力做到交易敏捷。由於交易的敏捷性,從事商業的人可以重復交易,經濟地利用他們的時間來達到他們的盈利目的。”[15]信息披露制度、必要性制度、權利外在性制度、公示制度、票據流通制度和嚴格責任制度是商法安全價值的體現。

有些原則不能作為商法的基本原則,而只適用於商法的某壹制度或領域,是商法基本原則在特定的商事制度或領域中的表現。例如,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它被稱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但在商法中,誠信只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至於有學者稱“利潤保護原則是商法基本價值理念在商法基本原則中的直接體現,可以滿足商事交易發展的需要,進壹步細化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則”[16],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混淆了商事行為與商法的關系,值得商榷。因為“盈利不再是商法保護的商事經營活動的最高目標,法律必須盡力制止那些對他人和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不公平或盈利行為”[7]。

三、商法價值取向的法經濟學分析

(壹)商法價值取向的平衡: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

商法的價值是壹組價值,通過博弈達到壹種均衡狀態。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的平衡結果,而不是以某種優越的價值主導其他價值。商法的價值通過博弈達到壹種價值平衡的狀態,體現了商法的價值取向。商法價值觀之間的博弈過程實際上是社會利益集團的博弈過程,成文法的出臺是利益集團權力博弈的結果。特定歷史時期的商法是該時期各種社會利益集團的博弈均衡,體現了商法的價值取向。無論是中國商法還是外國商法,其產生、發展和演變都清晰地展現了這種博弈過程及其均衡結果。此外,商法價值取向的平衡也要求在同壹部商法的不同規範中平衡效率、安全和公平的價值。只有這樣,法律才能適應經濟活動的需要。比如舊公司法是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新公司法強調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顯然,二者反映了效率、安全和公平價值之間不同的均衡狀態,也說明了商法價值取向從均衡到失衡再到均衡的變化。

(二)商法價值取向的特殊性:商法的價值取向

就商法在壹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而言,世界範圍內存在所謂“民商合壹”與“民商分離”之爭,中國商法研究者在此問題上投入了大量的研究力量。超越“民商合壹”、“民商分立”,制定商法通則[17],是商法研究領域的主流理論。我國沒有正式的商法,只有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破產、合夥、信托法、海商法等壹系列單獨的商事立法,我國近年出版的商法著作也主要集中在上述商事部門法。從各個商事部門法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各個商事部門法的價值取向並不統壹,各個商事部門法側重於效率、安全和公平的價值不同。公司法強調效率,證券法和保險法強調安全,破產法更註重公平。因此,效率、公平、安全等價值在不同的商業部門法中體現為不同的均衡狀態,或者說它們在不同均衡狀態中的地位隨著不同的商業部門法而不同。

(三)商法的歷史價值取向:商事制度的變遷與商法的價值取向

如前所述,商法的價值取向是壹個宏觀問題,可以通過其微觀基礎,即商法的規範、原則、理念和技術來體現。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商法是多變的,商事立法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而變化。不同時期的商法必須適應當時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背景,不同的微觀基礎必然反映不同的商法價值取向。以我國《公司法》為例。自頒布以來,該法已經歷了三次修訂,其中第三次是最大和最全面的修訂。基本上,所有條款都已修改。修改後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明確了公司治理結構,更大程度上體現了公司的自治,突出了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公司立法理念的變化,可以通過新舊法律條文的對比得到清晰的回答,從證券、保險等商事部門的法律修改中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法律價值取向歷史性的最有說服力的論據是我國憲法,它充分說明了憲法從1954、1975、1978、1982的變化,尤其是憲法從1982的四次修改。這個時候,如果還堅持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價值取向的同壹性,恐怕就很難讓人信服了。有學者持與筆者相似的觀點,認為法律價值秩序只有在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的特定制度下才有意義,純理論研究也只是假設[18]。商法的理想價值構成應該是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但兩者的平衡是相對的、暫時的,其沖突在現實中難以避免[3]。

(四)商法價值取向的層次性:商法在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上的價值取向。

商法的價值取向可以表現為三個層面:第壹,作為私法的價值取向,商法與民法等部門法壹樣,具有社會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目標。二、商法的價值取向本質上是商法的具體價值追求,包括公平、效率、安全等價值。商法的價值取向本質上是公平、效率、安全等價值的集合。第三,在形式意義上,商法的價值取向是指商事部門內部的法律,當不同的價值發生沖突時,以哪壹種為準。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價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安全等價值的平衡。以上三個層面構成了完整意義上的商法價值取向。在我國商法理論研究中,壹直有* * *認識認為民商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終極價值目標[19],但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現有研究尚未註意到實體法與形式商法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

(五)商法價值取向的現實性:現實的商法和應然的商法的價值取向。

“應然法”和“實然法”是法哲學的基本範疇。“實際法”是現實中存在的法,是“實際上是什麽樣的法”,即現實中實際存在的、對人的行為有實際作用的法。“實在法”是各種利益相互妥協的產物。商法在實踐層面的價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的平衡。“應然法”是壹種理想的法,是“應然的法”,即根據法的特性,應達到壹種理想狀態的法。商法價值取向與商法基本原則的關系是,商法價值取向決定商法基本原則。因此,通過對商事成文法基本原則的分析,可以追尋其背後的價值取向。但我們由此得到的只是商法在實際層面的價值取向,而不是商法在應有層面的價值取向。顯然,從商法的要素來看,不可能在適當的層面上確定商法的價值取向。

法哲學領域尋求“法的應然”價值取向的研究產生了“自然法”的理念,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視角為我們提供了在應然層面探討商法價值取向的另壹條路徑。法律經濟學主要運用微觀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和方法來分析法律理論和法律現象。其理論的核心是,壹切立法、司法、執法以及整個法律體系都起著配置稀缺資源的作用,所以壹切法律活動都應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為目標,即利益最大化。法律作為經濟的“內生變量”,與資本、勞動力、技術等生產要素壹樣,對經濟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法律的經濟功能包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合作、提供激勵機制、外部性內部化和減少不確定性[20]。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表明,經濟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為經濟提供服務,為合作創造條件,提供激勵機制,抑制人們的機會主義行為,制度創新有利於外部利潤的內部化[21]。也就是說,當所有人都認為他是走向個人利益的時候,他就是走向公眾利益的[22]。比如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說:個人對利潤的追求不僅滿足了交易雙方,還間接促進了社會繁榮。作為正式制度,應有層次的商法顯然具有上述經濟功能,利益最大化成為“商法應然”價值取向的唯壹選擇。

參考資料:

【1】錢玉林。商法的價值、功能與定位──兼與史濟春、陳月琴同誌商榷[J]。中國法律,2001(5)。

[2]胡宏高。商法價值論[J].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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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夏。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角[J]。濟南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3)。

[5]趙婉儀。商法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84頁。

[6]趙·。論民商法價值取向的異同及其對我國民商立法的影響[J]。法律論壇,2003年第6期。

[7]樊建,汪建文。商法的價值、起源與本體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1。

[8]張民安。商法壹般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0。

[9]樊建,汪建文。商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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