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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財務條例、財務條例和會計條例有什麽區別?

1.財政法規分為會計法律法規、稅收征管法律制度、其他相關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四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的法律規定、會計監督的法律規定、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會計職業道德。金融法規知識面廣,結構嚴謹,語言通俗易懂,註重法學理論與實際案例的結合。是壹本符合高職教育特點的教材。《財務法規》可以作為高職院校會計專業和財務管理相關專業的教材,也可以作為社會人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培訓和復習參考書。

2.財務法規是指規範企業財務活動、協調企業財務關系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國企業財務管理法規有三個層次:企業財務通則、行業財務制度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其定義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在財務活動中必須遵守的由國家立法和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各類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它體現了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要求,具有強制性。它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進行財務收支活動的準則,是國家依法進行財務監督的準則。在中國,根據不同的重要程度,壹些金融法規由財政部頒布,壹些由國務院頒布,壹些由NPC常務委員會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企業主管部門,在不與國家統壹的財經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補充的財經法規。金融法規的制定必須服從國家金融方針政策,並適應經濟建設不斷發展的需要,不斷完善和提高。我國的財務法規很多,其中與企業相關的主要財務法規壹般包括以下幾類: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法規。即出臺壹系列單獨的法規,加強對企業成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這些法規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其中最重要的有:財政部1953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統壹成本計算規則》,國家計委和財政部1959制定的《關於加強成本計劃管理的若幹規定》, 以及財政部在1963 . 5109 . 00000000606中制定的關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在總結現行成本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國務院在1984中發布了《國有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對成本支出範圍、成本核算、監督和制裁等作出了全面規定。

專項資金管理

專項資金管理條例。為促進企業管好用好專用基金,包括折舊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各項管理規定。在壹些文件中,國家還規定了各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企業加強財務管理

企業加強財務管理和實行經濟核算制度的法規。為了督促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國家在許多文件中都對此作出了規定。比如1961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就有專門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壹章。1981財政部制定的《國營工商企業經濟核算試行辦法》和1982國務院批準的《關於加強國營企業財務核算的報告》都是這方面的重要法規。

固定資產和營運資本

關於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法律法規。也就是說,單獨制定壹部法律,保證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的完整、合理和節約使用,提高效率。固定資產方面,65438-0979年財政部制定了《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有償調撥試行辦法》,65438-0980年財政部和國家經委制定了《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固定資產占用費征收暫行辦法》。在所需流動資金數額的核定上,大多在前期清產核資工作中作了專門規定,並在歷年財務收支計劃編制辦法中進行了補充。

調整國家和企業的經濟利益。

國家和企業經濟利益調節條例。即為了合理分配國有企業的利潤,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調動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而制定的壹系列法律法規。比如1978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國有企業試行企業基金的規定》、1979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國有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1980部分修訂)、1983國務院批準的《國有企業費改稅試行辦法》。

3.會計法規:國家管理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章程和制度的總稱。它在會計理論的指導下,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肯定會計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方法,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正常運行,實現壹定的目標。其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事務的處理和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規定。

中國會計制度的演變;

(1)歷史記錄

在中國歷代的法律法規體系中,有許多關於會計的規定。據李周介紹,西周時期就有設立“四會”官職和每月召開年會的規定。秦朝的生效法和唐朝的唐律都有關於會計工作的規定。宋代設立了會計司,作為主管會計的國家機構。《宋瑤惠編食貨》中記載:“錢谷之書,皆依法而作”。

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於1914年頒布了《會計法》,後來又頒布了《國有鐵路會計條例》等壹些專業會計法規。1931成立會計室後,國民黨政府陸續制定了壹些會計法規,主要有《會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共事業會計制度設計要點》等。同時,《公司法》、《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有關於會計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財政部設立會計制度司(9月1950改為會計制度司,9月1979改為會計事務管理司),確定會計立法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制定,重要的會計法規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1954之前的國務院)制定和頒布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在不與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各單位必須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這樣,既滿足了國家管理宏觀經濟的需要,又滿足了各級機構管理經濟的需要。

(3)建國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有關部門先後制定了大量會計法規,並不斷改進、豐富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會計法規體系。按其內容可分為三類: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法》於2005年10月26日經NPC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於2005年5月26日生效。共6章31條,對會計工作、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地位、作用、管理體制等有較大影響。會計機構和人員的法規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職責、技術職稱、會計人員的任免、獎懲等方面的規定,如《會計人員職權規定》(1978)、《會計咨詢機構設置暫行規定》(1980)、《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1978)

(4)法律法規

會計業務法律法規:包括會計業務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具體要求和方法,如《會計人員工作規則》(1984)、《會計檔案管理辦法》(1984)。根據專業不同,此類法律法規可分為:①預算會計法律法規。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966)、《財政事業單位總預算會計制度》(1983)等。(2)企業會計法規,包括企業通用的和各行業特有的會計業務法規。前者,如《國有企業決算編報辦法》(1955);後者又可分為工業、農業、商業、鐵路、交通、郵電、建築等企業的會計制度。③建設單位的會計制度。如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1983)。④農業生產隊會計制度。比如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會計制度(1978)。⑤金融機構會計制度。比如中國人民銀行基本會計制度(1972)。⑥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會計制度。如《國有對外承包企業會計制度範本》(1982)、《中國人民和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198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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