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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師簽了空白協議,案子不受理。可以溶解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主張撤銷空白協議。因為空白協議本質上是壹種格式不完整的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簽訂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即協議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的規定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即以自己真實的意思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據此主張解除協議。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對協議本身存在重大誤解,或者合同是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訂立的。

第壹,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屬於行政協議,行政協議無效的判定既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也適用民事法律規範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關於無效行政行為的適用規定:

1.行政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

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壹方必須是有權限的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實施。

與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為村民委員會、拆遷公司等民事主體或者其他無權主體的,可以以其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為由確認所簽訂的行政協議無效。

2.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在雙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中,征收方損害被征收人權利或者增加被征收人義務的,征收方不能提供法律規範依據的,可以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3、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無法實施。

這壹點很好理解。當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無法實施時,也屬於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可以作為確認行政協議無效的請求。

4.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

能否達到“重大、明顯違法”的程度,是法院重點審查對象,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比如,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簽訂協議的主體既不是被征收人本人,也不是被征收人簽字前委托他人,更不是被征收人簽字後追認。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門將第三人認定為被征收人和補償對象並與其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嚴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房屋征收部門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可以認定為意義重大,明顯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 *行政行為有嚴重、明顯違法情形,如實施者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壹款:有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嚴重、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明顯違法”:

(壹)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

(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無法實施的;

(四)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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