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制定、以市政府令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第三條起草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第四條下列事項可以起草規章草案: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規章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國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省尚未制定規章,需要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制定的;
(三)屬於本市地方事務,需要制定的事項。
可以對下列事項制定規則:
(壹)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省、市規章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
(二)屬於本市具體行政管理的事項。第五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是起草法規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法規草案和規章項目的審核;
(二)制定年度立法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起草規範政府同行行為的法規、規章草案;
(四)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立法工作;
(五)協調法規起草過程中的爭議;
(六)審議法規、規章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
(七)負責與制定法規草案和規章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六條起草法規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第二章項目立項第七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每年10結束前,向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征集下壹年度需要市政府起草法規的立法項目,並向社會發布下壹年度需要市政府起草法規的立法建議公告。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具有公共* * *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工作情況,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起草法規、制定規章的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起草法規、制定規章的立法建議。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根據建議內容及時將收集到的立法建議交有關部門研究,有關部門決定采納的,應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申請立項。第八條項目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項目說明;
(二)起草法規、規章草案的組織機構和工作進度;
(三)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交法規、規章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時間;
(四)與項目有關的參考材料。
項目說明應當說明必要性、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立法依據等。起草法律法規。
項目申請由申請人集體討論決定,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第九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並編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
年度立法計劃經分管市長審定後,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法規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充分協商。
年度立法計劃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公布。法規草案由市政府辦公廳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制定年度立法計劃,根據正式項目、調研項目予以分類,並明確制定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名稱、起草單位;正式項目還應確定向市政府法制部門送審稿的時間。
正式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時間完成報送工作。
調研項目的相關單位應當加強調研論證,按時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交相應的調研論證報告。第十壹條年度立法計劃在執行中,經市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建議立法項目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報批。
市政府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年度立法計劃的,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通過市政府法制部門網站公布。第三章起草第十二條法規、規章草案可以由壹個或者幾個單位起草。
起草單位應當成立不少於三人的起草小組,並可以邀請有關組織和專家參加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組織和專家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