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集資的特點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
(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壹夜暴富”的神話。利誘是壹切詐騙分子欺騙群眾的必經之路。為了吸引更多的人,不法分子往往會以打賞和積分返利的形式向投資者承諾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從按時足額支付前期投資人的本息開始,然後拆東墻補西墻,用後期集資者的錢支付前期本息,達到壹定規模後,偷偷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將群眾壹步步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回收家禽為名,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科技產品的名義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入股”;有的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通過商鋪返租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面前失去判斷力。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作等新名詞迷惑群眾,冒充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壟斷、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人民群眾投資。
(4)粉飾太平,利用合法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信任。為了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的外衣,犯罪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掩蓋其非法目的,而沒有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通過租用豪華寫字樓的辦公場所,聘請名人做廣告來增加宣傳,以此來騙取人民的信任。
(5)利用互聯網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犯罪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架設網站或異地架設,壹般使用代號或網名發展人頭。有的還利用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人們上當。壹旦被查,就會迅速關閉網站,以下線不按規則經營為名攜款潛逃。潛逃前發出所謂的通知,要求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表現,並承諾以後返還返利,以穩定受騙群眾。
(6)利用精神、人身脅迫或家庭欺騙手段不斷擴大受害群體。很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被低風險高回報的親戚朋友說服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老鄉等關系,以高息引誘,非法獲取資金。在MLM組織的精神洗腦或肉體強制下,壹些加入的MLM人員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政績,不惜利用家族關系和地緣關系,吸引親戚、朋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甚至饒過父母、配偶、子女,導致家族關系反目成仇,釀成人間慘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