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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制的類型

軟家長主義的核心是,只有“真實”(即那些不缺乏認知和意誌的決定)才值得尊重。軟家長主義被認為是“軟的”,因為它不幹涉任何真正的決定。相反,它只限制和幹擾被削弱的決定,即“強迫、虛假信息、興奮或沖動、判斷模糊、推理能力不成熟或缺乏”的結果。正如範伯格所說,軟家長主義保護當事人免受“沒有真正反映其意願的危險選擇”。因此,軟家長制並不妨礙自主,實際上是保護和促進自主。當然,對於軟家長主義的態度也有很多爭議,有人認為它不是真正的限制自由的原則。

軟家長主義的壹個典型例子來自密爾,它涉及壹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穿越壹座損壞的危險橋梁。穆勒解釋說,有人“可能會抓住他,把他拉回來,而不會真正侵犯他的自由,因為它存在於他想做的事情的過程中,他不想掉進水裏。”當當事人不知道橋是否安全的時候,很難說當事人是自由的,是自主的,因為他不知道自己過橋的真實結果是什麽。

軟家長主義或弱家長主義的理由是主體缺乏必要的決策能力。當主體決定從事以下行為之壹的限制行為時,幹預可以用軟家長主義來辯解。(1)實際沒有得到相關信息;(2)沒有完全理解;(三)被強迫的;(四)其他實質上不自願的情形。總之,軟家長主義只有在當事人的選擇本質上是非自願的,並且是為了自身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證明這種幹預是正當的。軟家長主義的理論基礎是,人們做出的選擇並不總是反映他們的願望和偏好。信息不足、不成熟或不願意都會阻礙願望的實現。因此,即使是那些自稱自由意誌主義者的人也贊同基於軟家長制的監管和幹預。

撒迪厄斯·梅森·波普(Thaddeus Mason Pope)也指出,關於軟家長制有兩點需要註意:第壹,在確認軟家長制的條件時,要強調動機。軟家長主義不僅僅是因為當事人(被幹預者)可以在沒有自己意願的情況下進行幹預。正如穆勒所說,這些幹預必須提高主體的興趣和自主性。換句話說,軟家長主義的目的必須是讓當事人自主。幹預人的動機很重要,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的利益而自願幹預,不違背其本質,是軟家長主義。當事方缺乏實質性意願和幹預方的幹預之間應該有因果關系。其次,學者們贊同將軟家長主義視為限制自由的原則,但也認為只能證明軟家長主義,其他限制當事人自由的原則都無法證明。安東尼·t·克朗曼(Anthony T. Kronman)認為,家長制是通過限制當事人的權力來做法律認為違背自己利益的行為,從而保護允諾人。g·德沃金對硬家長主義的定義影響最大。在他從1971到1992對家長制的定義中,他把條件限定在當時管理者和當事人的相反選擇上,對他們的行為進行限制和幹預。費恩伯格最初在《對自我的傷害》中把硬家長主義解釋為國家限制“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行為,即使當事人有充分的選擇,也應當違背其意誌,避免傷害的後果”。十年後,在他的哲學百科全書的家長主義部分,他將硬性家長主義定義為對“完全”或“完全”自願的自我相關行為的限制。格特和卡爾弗主張,家長式幹預應該是道德要求。他們認為,在限制自由時,需要證明這種限制符合壹定的道德原則,才能是家長式的。他們認為這種幹預需要道德上的正當性,並將這種要求視為家長式行為的“重要因素”。

波普在總結硬家長制各種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了判定硬家長制的四個邏輯充要條件:第壹,管理者必須具有限制當事人自由的主觀故意。第二,管理人必須限制當事人的自由,主要是因為他認為這種幹預有助於提高當事人的福利。管理人必須出於善意,要麽增加當事人的福利,要麽防止他們受到傷害。第三,管理層的善意動機必須獨立於當時當事人的偏好。否則,管理人是為當事人提供便利的人,而不是限制其自由的人。第四,管理人必須要麽(1)無視當事人從事實質上的被限制行為,要麽(2)故意限制當事人實質上的自願行為。否則,管理者的限制就是軟家長主義。波普認為德沃金和範伯格違背當事人意願的幹預要求過於苛刻,所以只要是“不顧”或“不顧”,他也認為格特和卡爾弗定義中的道德要求不是價值中立的。

在此基礎上,薩迪厄斯·梅森·波普對硬家長主義進行了精細的分類。對於第壹個條件:管理人必須具有限制當事人自由的主觀故意。波普把描述管理者限制自由的方式分為以下幾類:(1)直接和間接的家長式作風;(2)積極和消極的家長主義;(3)強迫和強制的家長主義;(4)即時的、追溯的和預期的家長式作風。對於第二個條件:管理人必須限制他的自由主要是出於對當事人的善意。波普在這裏強調的是善意而不是好的結果。管理者必須有意促進當事人的利益(volens),但不壹定要實際為當事人謀求現實利益(do (facere) good (bene))。波普根據第二個條件把硬家長主義分為:(1)混合家長主義和非混合家長主義;(2)純家長制和不純家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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