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應當在繼承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償還債務,但應當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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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債務有法律依據嗎?
有兩種情況:
1.兒子不繼承父親的遺產,不對父親的債務承擔責任。
兒子繼承父親的遺產後,應當以繼承的遺產為限承擔債務。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應當清償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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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償」有法律依據嗎?
[日期:29]來源:作者:理所當然[字體:大中小]
案情簡介
王健在1986結婚,從1987到10生了壹個兒子叫王青。1994王健與妻子離婚,兒子經協商由王健獨自撫養。2003年6月,王建在公司的壹次例行體檢中被查出肺癌晚期。這時,王已經高壹了,他壹邊讀書壹邊照顧父親。2004年5月,王建去世。在此期間,王健欠下12500元醫療費,王青向他人借款1000元處理父親後事。損失處理完畢後,債主李某、周某上門要求王青償還債務。在親戚的幫助下,王慶清理了父親的所有遺物,包括五間平房和壹些家具雜物。經協商,李夫婦同意用三間平房內的7000元家具雜物抵債,留下兩間給王青居住,其余6500元債務待王青畢業後償還。李要求王青立下字據,保證以後替父親還債。這件事被王青在外地做律師的叔叔知道了,於是告訴王青,協議不用履行了。李等人說,自古以來,父親還債是天經地義的事。除此之外,王青還簽了保證書,同意償還父親留下的所有債務。
評論和分析
本案涉及到被繼承人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所欠債務的清償。
被繼承人所負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依法應當由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首先確認王健為治病所借的12000元為其個人債務,對其父親所借個人債務的處理不能追究王青的連帶責任。因為埋葬被繼承人是繼承的義務,所發生的借款應由繼承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據此,王慶應當在其父親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償還王健生前所欠債務。王健留下三套房子,家具雜物折價7000元,兩個平房總價值約11,000元。王慶應以其全部遺產在此限度內清償其父所欠債務。至於超出的部分,法律並沒有禁止他還。如果他不願意還,別人也未必逼他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壹條指出:“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即使其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保留適當的遺產,然後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王慶年只有65,438+07歲,而且還在讀書。他既沒有經濟來源,也沒有勞動能力,所以應該給他留必要的遺產。而李等人留給他的只有兩套房子,顯然無法維持他的正常生活。這種待遇違反了上述規定。王慶雖然簽了協議,但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自處理如此重大的債務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他的簽名無效。他將來不能支付他父親剩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