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維權知識問答1。在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哪些問題應該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培養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哪些原則?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2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在培養、選拔、任用幹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3.國家鼓勵女性樹立的“四自”精神是什麽?
自尊、自信、自立、自強
4.國家以什麽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
5.婦女在什麽時期受到特別保護?
月經、懷孕、分娩和哺乳
6.如何認定婚姻關系破裂的表現?
答:《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7.離婚時,什麽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答:《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什麽情況下男人不能提出離婚?
答:《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
9.女性在哪些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財產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
10.女性在哪些領域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離婚時婦女的住房權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夫妻共有壹套房屋的,房屋分割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夫妻租住同壹房屋時,女方的房屋應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規定了哪些義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13.全國婦聯和地方各級婦聯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條規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哪些原則?
答:我們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15.女性享有哪些勞動權益?
答:(1)平等就業權。(2)選擇職業的權利。(三)獲得報酬的權利。(4)休息休假的權利。(5)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8)提起勞動爭議的權利。(九)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16.中國法律對保障女性就業權利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同時,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二十三條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這些規定從法律上保障了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有助於消除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保護婦女的就業權利。
17.什麽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答: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如何規定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晉級和評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晉職、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19.國家目前為老、病、殘的婦女提供什麽條件獲得物質幫助?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等權益。這表明國家為年老、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提供特殊保護。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如何規定婦女生育保護?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有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21.喪偶婦女可以帶著財產再婚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該法第34條還規定,婦女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22.什麽是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如何規定女性繼承權的?
答:繼承權又稱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23.媳婦有沒有權利繼承公婆的遺產?
答:喪偶媳婦符合法定情形的,有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盡到贍養公婆主要義務的喪偶媳婦為第壹繼承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被繼承人提供了主要生活來源,或者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幫助的,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主要義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喪偶婦女作為夫妻的第壹法定繼承人,其子女代位繼承不受影響。
24.嫁出去的女兒是沒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的吧?
答:不能,《繼承法》第10條明確規定子女為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首先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這裏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而且沒有男女之分,即女兒和兒子對父母享有同樣的繼承權,甚至已婚的女兒仍然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
25、已婚婦女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已婚、離異、喪偶為由,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的權益。已婚男子在女方居住地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益。
因此,已婚婦女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三十條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6.女性財產權在婚姻家庭中體現在哪些方面?
(1)對* * *和財產有同等的處理權。(2)繼承權。
27.女性享有的夫妻財產範圍有哪些?
答:根據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的規定,夫妻雙方或者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其範圍包括:夫妻雙方或壹方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活動所得;夫妻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夫妻雙方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財產(必須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
28.什麽是“性騷擾”?
答:所謂“性騷擾”,壹般是指壹方在工作場所或其他場所對另壹方做出的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或行為,包括不願意的身體接觸、提出與性有關的行為作為給予壹定利益的條件,以及不涉及身體接觸、手勢或其他方式的與性有關的言語、圖片和文字,對另壹方造成壹定的身心傷害和痛苦。
29.女性可以獨立決定結婚或離婚嗎?
答: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幹涉婦女的結婚和離婚自由。
30.女方和男方在什麽期間不得提出離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1.對女性的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事情,不會構成犯罪吧?
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此外,嚴重的家庭暴力還可能違反《刑法》的其他規定,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侮辱”等罪。
32.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向哪些機構或組織尋求幫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向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尋求幫助。這些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並依法向受害婦女提供援助。
33.如果妻子的收入低於丈夫,那麽在夫妻同壹財產中,妳們享有的權利相對較少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不論雙方收入多少,都依法享有與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4.離婚時,女方憑什麽可以要求男方賠償?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義務較多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賠償。由此可見,即使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有過書面約定,離婚時,女方也可以“承擔更多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的義務”為由,要求男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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