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述教育法與教育法的聯系和區別。
答:教育法學是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和存在支撐,教育法學為教育法學提供理論基礎和指導方向。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育法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壹部分,教育法是法學的壹個分支。
2.簡述教育法的特點。
答:教育法的特征是指區別於其他法律的個體特征,是由教育法的具體調整對象和具體內容決定的。如果把教育法看作是整個法律的壹部分,與其他社會規範相比較,它具有強制性、普遍性、規範性的壹般法特征。如果把教育法作為壹個獨立的組成部分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它有自己的特殊性,即調整教育領域的社會關系。
3.簡述受教育權和受教育權的不同特征。
回答:(1)題目不壹樣。受教育權主體主要作為國家、機構或組織存在,受教育權主權作為公民存在;(2)來源不同。國民教育權是公民賦予的,是壹種權力,不能放棄,也不能轉讓。受教育權源於人的生命權,因人的存在而存在。
4.簡單回答壹下教育法的特點。
答:(1)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具有很強的指向性;(2)教育法具有很強的社會性;(3)教育法是綜合性的;(4)教育法是邊緣的。
5.簡單回答壹下教育法的發展特點。
答:(1)教育法與行政法逐漸分離;(2)教育法學的研究內容更加系統化;(3)有教育法學專業學術組織和期刊;(4)師範院校壹般開設教育法學課程;(五)出版教育法學著作。
6.簡單回答壹下教育法學的主要研究內容。
答:(1)教育法學理論。具體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法律性質、教育的法律關系、教育法的運作等。(2)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包括我國現行的基礎教育制度,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3)法律責任和救濟。具體包括含義、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責任模式、教育法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救濟等。
7.簡述教育法與教育學的關系。
答:教育學是研究教育現象、揭示教育規律的科學。教育法和教育學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都研究教育現象,但側重點不同。教育法是從教育法律關系、教育機構的管理、教師和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研究教育活動的法律規範,以保證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教育學是以各種形式、類型和方式研究教育事實、活動、問題和理論的學科。教育法和教育學從不同的角度研究了同壹對象的不同方面,兩者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教育學為教育法學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教育法學在研究教育法律現象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教育方針、教育目的和教育規律。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義?
答:教育法是國家制定或承認的,它的實施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是規範教育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這個定義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教育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準則。其次,教育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體現了法律強制性的本質特征。最後,教育法是調整教育活動中各種法律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
9.如何理解教育法的起源?
答: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教育法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是由全國人大按照最嚴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所有法律的來源。憲法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以及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法律規範;(2)法律。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三)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法規。
10.學校教育權的含義和內容是什麽?
答:學校教育權是指國家賦予學校為實現辦學宗旨,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受學校教育權屬於國民教育權的範疇。學校教育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得放棄或轉讓。即使是以國家非財政支出為經費來源的學校,也不能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學校的受教育權包括:(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的權利;(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四)學籍管理和獎懲權;(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權利;(六)聘任教師和其他職工並實施獎懲的權利;(七)管理和使用本單位設施和資金的權利;(八)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1.我國哪些弱勢群體受教育權是有法律保障的?
答:(1)婦女受教育的權利得到法律保障;(二)為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法律保護;(3)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得到法律保障;(4)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得到法律保障;(5)流動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得到法律保障。
12.教育的法律義務及其表現形式是什麽?
答:教育的法律義務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依法應當承擔的某種責任。表現形式有:不作為、積極作為、接受國家強制等。
13.什麽是公民教育的法律監督?
答:公民教育的法律監督是教育法實施的社會監督的壹部分。公民可以通過信訪、輿論、批評、建議、投訴、舉報、控告等方式對教育法的實施進行監督。
14.高等教育體系的性質和特點是什麽?
答:高等教育是學校教育的最高階段。它是以中等教育為基礎的專業教育,也標誌著壹個國家文化、科技、教育的最高發展水平。特點:(1)指導思想是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二)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3)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對高等教育的入學資格、學歷證書、學位和繼續教育都有嚴格的規定。(4)辦學資金來源是以財政撥款為主要來源,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為補充的體制。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高等教育。]
15.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律關系是什麽關系?
答: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律關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教育法律規範中規定的抽象權利義務本身是壹種紙面上的法律關系,而現實生活中具體的教育權利義務是實際的法律關系。教育法律規範的存在為教育法律關系的產生提供了前提條件。
16.教育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條件是什麽?
答:教育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不是任意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壹個條件是抽象的,即教育法律規範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個條件是教育法律事實的存在,即教育法律規範假設部分規定的各種情況。壹旦發生這種情況,教育法律規範中關於權利義務的規定和關於行為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就會發揮作用,從而形成、變更或者消滅壹定的教育法律關系。
17.教育立法權分為什麽層次?
A: (1)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教育法的權限;(2)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有權制定教育行政法規;(3)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權制定教育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5)國務院所屬機構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有權制定教育法規。
18,教育法的解釋是什麽?為什麽要解釋教育法?
答:教育法解釋是指對教育法的內容和含義的解釋。這種解釋要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壹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對教育法的解讀可以幫助人們理解教育法,保證教育法的適用和遵守。根源解釋的效果不同,教育法的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19,為什麽要遵守教育法?
答:遵守教育法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嚴格按照教育法律規範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實施的活動。遵守法律是所有組織和個人的義務。《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調查。”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教育法是實施教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人人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證教育法所涉及的主體的權利,才能保證依法治教的進程。
20.簡單回答壹下中國學校教育體系的內容。
答:(1)學校教育制度(school education system)也簡稱學校教育制度,是指壹個國家中各級各類學校以壹人為單位,具體規定學校的性質、任務、入學條件、學習年限以及相互關系的制度。;(2)中國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制。
21.簡單回答壹下目前我國教育評價體系的類型。
答:我國教育評價的類型主要有合格評價、水平評價和優化評價。合格評估是國家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新建學校的基本辦學條件和基礎教育質量進行認定和認可的制度。辦學水平評估是對合格學校的定期綜合評估;在辦學評價的基礎上,選拔優秀學生,擇優支持,促進競爭,提高水平的評價,是壹種鑒定選拔活動。
22.建校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回答:(1)必須有組織機構和章程;(2)必須有合格的教師;(三)必須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和設備;(4)必須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23.簡述教師評價的基本內容。
答:(1)政治思想;(2)業務水平;(3)工作態度;(4)工作成績。
24.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答:(1)自身原因。如:活潑、沖動、好奇,對性的需求逐漸增加,需求與獲取需求的方法之間的矛盾;(2)學校教育的原因。如:重智輕德,以應試教育為導向;個別教師素質差,方向不對;輟學人數的增加,使得這些過早輟學的孩子進入社會後,很容易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法制教育沒有引起學校教育的足夠重視;(3)社會因素。如:家庭影響、媒體影響、溝通不良等。
25、如何理解學校的法律地位?
答:學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所享有的法律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並由此取得特定法律關系中的主體資格。這個概念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即(1)學校的法律地位是通過法律規定取得的;(2)學校的法律地位是通過權利義務的設定而取得的;(3)學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實現。
26.目前中國學校實行哪些內部領導體制?
答:目前我國學校實行的內部領導體制主要有:校長負責制(主要在中學及中學以下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主要在普通高校實行)和校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主要在民辦學校實行)。
27.中國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教育法》第七條,教師享有的權利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按時發放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28.中國教師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答案:(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
29.如何理解學生獲得公正評價和證書的權利?
答:獲得公平的學習成績和品行評價,是指學生有權按照國家統壹的標準,在德、智、體等各方面得到客觀的評價。學生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或證書,是學生的壹項重要權利。
30.有哪些防止未成年學生犯罪的措施?
答案:(1)預防未成年學生犯罪的教育;(2)未成年學生不良行為的預防;(三)糾正未成年學生的嚴重不良行為;(4)青少年學生對犯罪的自我預防;(5)預防未成年學生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