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涵洞。根據其在公路網中的位置,分為國道、市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本市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城鄉統籌、節約資源、安全環保、科學管理、暢通無阻的原則。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公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國道、市政道路和縣道的管理。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村道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對其管轄範圍內的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條公路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第二章公路規劃與建設第六條本市公路規劃是城鄉規劃體系的組成部分,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編制,並與本市國家公路網規劃、區域公路網規劃、城市公路網規劃和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相協調。公路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節約土地和保護環境的原則。第七條城市道路、縣道、鄉道、村道的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統壹的原則,商有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依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同時,城市道路規劃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城市道路、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執行。村道命名和編號的確定方法由市公路管理機構制定。第九條年度公路建設計劃由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市公路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年度公路建設計劃應當在前壹年年底前完成。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固定資產投資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條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應當與公路年度建設計劃相銜接。
新建公路時,地下管線應當與公路同步規劃設計,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與公路同步建設。第十壹條公路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應通過招標選擇代建單位並依法簽訂合同。交通、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和建設單位的監管。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新建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公路客運站應當與公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前款所稱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檢測、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為了保護和維護公路,確保公路的安全和暢通。
交通標誌、標線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設置,並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方便使用。第十四條喪失使用功能的城市道路、縣道由市公路管理機構予以公告,喪失使用功能的鄉道、村道由區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設立明顯標誌。廢棄道路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第三章公路養護第十五條公路養護計劃由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等級、裏程、路況、養護定額和養護規範評定標準編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資金安排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公路養護,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條公路養護和大修項目、中修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小修小保可以引入競爭機制,逐步實行招投標制度。第十七條公路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路養護檢查制度,定期進行養護檢查;建立公路養護信息檔案,記錄養護作業、巡查、檢測等相關信息;設立公示牌,公示單位名稱、維修路段及報修、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