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早期階段
公元前509年,羅馬人建立羅馬共和國,掌握國家實權的元老院由貴族組成。在國家形成初期,羅馬沒有成文法典,只有習慣法,在沒有政府明確承認的情況下被普通民眾所接受,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的規則。由於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這種法律制度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的局限性,往往導致法律規範的不準確,無形中為法官故意欺壓平民、保護貴族提供了便利。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羅馬和民國初期的平民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壓。公元前454年,羅馬成立了由貴族和平民組成的10人立法委員會。公元前451年,10人立法委員會制定並由元老院頒布,鐫刻在羅馬廣場的10張銅桌上。第二年,制定了兩個法律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這個法典叫做十二銅表法,是平民反抗貴族鬥爭得來的。
十二銅表法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同形復仇與罰金、宗族繼承與遺囑等。《十二銅表法》的壹些規定反映了老百姓的要求,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暴政和濫權,但其主要目的是嚴格維護奴隸主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十二銅表法》總結了前壹階段的習慣法,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第二,發展階段
起初,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外國人不能享受這壹法律的保護,所以稱之為民法。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規範、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其淵源包括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如十二銅表法)、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通告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民法》存在明顯缺陷,主要表現在法律主體範圍狹窄、內容保守、形式主義色彩濃厚、保留了大量宗族殘余。
第三,持續發展階段
隨著羅馬被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經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法已經不足以解決帝國版圖內的各種復雜問題。在羅馬,逐漸出現了普遍適用於羅馬統治下所有自由民的法律,這就是萬民法。其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主要用於調整羅馬公民與外國自由民、外國自由民與外國自由民之間的關系。
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後,為了有效地統治龐大的帝國,帝國早期的皇帝們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律的角度對民法和民法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
第四,完成階段
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了,原本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民法與民法的區別也失去了實際意義。羅馬法已經進入整理和細化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東羅馬帝國的戴克裏先皇帝和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整理編纂法典。公元7世紀,查士丁尼皇帝大力治理。他希望恢復羅馬帝國的民族聲望。他成立了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查士丁尼法集》、《普通法》、《法集》和《新帝國法令》四部法律文獻的匯編,統稱為《民法全集》,標誌著羅馬法律體系的最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