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供用電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危及供用電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實施供用電安全監督管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供電和用電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電力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執法,也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相關執法。第五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征求供電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加強對中高壓輸變電線路選線和選址的論證和優化。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公布實施,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告,供公眾查詢。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力供應和使用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電力建設與公路、軌道交通、河流、油氣管道、園林、供水、通信等相關設施的相鄰關系,協調解決電力供應和使用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鼓勵全市電力行業協會組織以下工作:
(壹)建立和完善供用電安全的行業規範或標準;
(二)指導電力用戶、電力建設和各參與單位依法落實安全供電和使用的各項規範要求;
(三)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電力行業誠信建設。第八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供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電力安全培訓,增強全社會安全用電意識。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安全管理,改善供電安全條件,確保供電安全。
電力用戶應當加強用電安全管理,改善用電安全條件,確保用電安全。第十條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維護和管理自己的電力設施,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標誌,並根據所有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壹條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依法維護供電的穩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編制應急預案並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培訓應急救援人員,並為其配備應急發電設備;
(三)提供安全供電服務,指導重要電力用戶制定電力安全管理制度,編制電力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共供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公共供電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檢修,制止危害安全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消除隱患,及時排查和處理事故;
(五)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協助電力管理部門開展供用電安全檢查和宣傳,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日常檢查或者電力設施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危及供用電安全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電力用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供用電合同履行安全用電責任,並承擔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規範,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的電氣設備;
(二)接受和配合用電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
(三)定期檢查和維護電氣設備,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使用國家明令禁止、達到使用壽命或者不符合共享用電安全要求的用電設備時,應當停止使用;
(四)對自有產權的受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用電隱患;
(五)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