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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金融監督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財政監督,加強財政管理,維護財政秩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財政部門依法對財政事務、財務管理和收支事項進行的審查、審計和檢查。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金融監督。

本條例也適用於本省境外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其下屬的財政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財政監督的日常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金融監管工作。第五條財政監督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政隸屬關系組織實施。必要時,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委托給下級財政部門,或者直接監督其管轄範圍內的事項。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監督檢查情況以及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嚴重影響財政稅收政策或者政府預算執行的重大問題,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七條財務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壹)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二)預算收入的征收和繳納;

(三)代扣代繳稅款和政府性基金及退稅;

(四)預算收入的收取、劃分、留解、返還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五)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

(六)專項資金、政府外債、國債轉貸資金的使用效率;

(七)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及其管理情況;

(八)國有資產收益;

(九)國有資產的登記、評估、界定、轉讓和管理;

(十)政府采購管理;

(十壹)會計賬目的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十二)從事經濟鑒證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財務會計執業質量;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事項。第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執行情況實行跟蹤反饋制度。使用財政撥款和財政專項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財政撥款和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同級財政監督檢查機構進行年度審計。第九條財政監督應當與日常財政和財務收支管理緊密結合,對財政資金從申請、立項、撥付、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適時開展專項檢查或集中全面檢查。

財政部門確定財政監督檢查項目後,應當組成2人以上的檢查組,向被監督檢查單位發出監督檢查通知書。第十條財政部門進行財政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供必要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計算機數據以及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可以就財政監督檢查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可以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有關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進行說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幹涉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財政監督。

被監督單位偽造、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計算機存儲的數據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資產的行為的,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第十壹條財政部門通過法定程序檢查被監督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派出的檢查組,檢查結束後應當寫出檢查報告,並由被監督檢查單位簽字。財務部門對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檢查結論,並建立檔案。第十三條金融監管實行信息共享的原則。其他部門出具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財政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財政部門可以使用;財政部門出具的監督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部門可以使用,減少重復檢查。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責令被監督檢查單位糾正違反財經法規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暫停撥付或者減少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已經分配的,應當暫停或者收回。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對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違反規定減征、免征、緩征和退還預算收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報上級財政部門和征收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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