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經費。第七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承擔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責任;實行承包(租賃)的,應當將森林防火作為承包(租賃)合同的必備條款。第八條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防火設施,報告森林火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森林火災的預防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省實際,編制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物防火林帶建設的組織領導,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制定生物防火林帶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者應當根據生物防火林帶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生物防火林帶建設。新造林地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物防火林帶。第十壹條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國有林場、國有林業采育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經營面積在100公頃以上的經營者,應當根據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鄉(鎮)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火情報告、職責分工、人員調配、滅火救援、保障措施、人員疏散和災後處置等內容。第十二條森林防火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建立聯防制度,實行信息共享,加強監督檢查。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建立,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參與。
建立省際森林防火合作機制,做好省際森林防火聯防。第十三條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國有林場、國有林業采育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經營面積100公頃以上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護林員,進行巡山護林。
農村集體所有的生態公益林要配備護林員,保證護林員的工資和補貼。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公益林的護林員進行培訓並定期考核。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護林員應當統壹佩戴標誌,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職責:
(壹)開展森林防火宣傳;
(二)巡護森林,制止野外非法用火;
(三)及時報告火災並及時撲滅;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