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業機械)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開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務質量;加強交警隊伍建設,確保公正、規範、文明、高效執法。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協調機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斷等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置應當納入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車輛登記、檢驗、駕駛人審驗制度,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交通協管員,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交通協管員應當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等。,但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第九條發展改革、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道路建設規劃。
建設(規劃)、交通部門應當編制城市交通專項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對涉及道路交通的建設項目進行道路交通影響分析和論證。第十條交通運輸和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和完善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第十壹條交通運輸、公安和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利用重點營運車輛聯控系統提供的監管手段實施聯合監管。
交通部門負責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與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聯網,並向公安、安監等部門開放數據傳輸。第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查處非法生產、組裝車輛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整車及配件的行為。第十三條衛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衛生、交通部門應當確保救援渠道暢通,傷員得到及時救治。第十四條農業(農機)部門應當依法對上路行駛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進行登記檢驗,加強農業機械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資質管理和安全教育,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駕駛員的考試、發證和驗證工作。第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交通警察汙染防塵津貼和加班津貼。第十六條教育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納入法制教育內容,督促各級各類學校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措施。第十七條商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第十八條氣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風、大霧、暴雨(雪)、霜凍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氣信息。第十九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免費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及時發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以及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