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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保障電網建設,保護電網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有關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電網,是指電力系統中連接發電和用電的設施和設備,主要由輸電線路、變電站、配電站、配電線路以及接入網絡的附屬設施組成。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網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第三條電網建設遵循統壹規劃、協調發展、適度超前、節能環保、優質安全的原則。

電網保護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和公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網建設和保護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電網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是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建設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保護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農牧業、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財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網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做好本轄區內的電網建設和保護工作。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制止並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舉報妨礙電網建設和危害電網安全的行為,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電網建設和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電網規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網發展規劃作為電力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編制電力發展規劃時,應當考慮電網發展規劃與電源建設規劃的銜接。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網發展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在編制和修改涉及電網建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網企業的意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農牧等部門應當根據電網發展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對變電站(站)、開閉所等電網設施用地以及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和電網設施保護區進行規劃預留。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時,應當統籌考慮地下輸配電線路和其他地下電網設施,並為其預留位置和通道。第十條規劃新城區和工業園區時,相應區域的電網設施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新建住宅小區應規劃預留公共配套電網設施用地和通道。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批準的電網發展規劃;不得擅自占用已納入規劃的電網設施用地、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用地、電力電纜通道用地和電網設施保護區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非電網設施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確需調整電網設施、架空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規劃用地的,應當征求電網建設單位的意見,並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第三章電網建設第十二條電網建設應當符合電網發展規劃和國家電力產業政策,不得重復建設。

電網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技術、電力設備和產品。第十三條電網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電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四條在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中,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步開展電纜入地建設。第十五條電網建設項目符合設計方案、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準文件。

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電網建設企業或者單位應當依法實施電網建設項目,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規定。第十六條電網建設項目選址和輸配電線路選線,應當盡量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民區、礦區、學校等環境敏感區域。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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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學校延期期間的師生安排。

    學校任期延長期間,學校領導班子按正常時間值班,保證每天有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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