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二。全國人大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每個代表團應分別選舉其團長和副團長。
代表團團長壹般由各省級地方和軍隊最高級別的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或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擔任,副團長壹般由各省級地方和軍隊最高級別的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五年選舉壹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NPC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遇不能舉行選舉的特殊情況,經NPC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延期舉行,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可以延長。
非常情況結束後壹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壹次,由NPC常務委員會召集。
如果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2)全國人大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憲法;
憲法修正案由NPC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9、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11,改變或者撤銷NPC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12,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制;
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1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16、全國人大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1);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三,NPC常委
NPC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1)NPC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及任期
NPC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NPC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NPC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NPC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NPC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主席和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NPC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並監督其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執行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
6.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7.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8.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9.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10.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1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1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13,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14.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15,規定軍隊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制度和其他特殊軍銜制度;
16,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17,決定赦免;
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者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19,決定全國總動員還是地方動員;
20.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21,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3)NPC常務委員會內的機構
NPC常委會委員長主持NPC常委會工作,召開NPC常委會會議。
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NPC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NPC人大常委會成立了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現任NPC代表和新當選的NPC代表的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
在全國人大和NPC常委會的領導下,各專門委員會研究、審議和起草了有關法案。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NPC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法律、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外事、僑務、內務司法、環境與資源保護、農業與農村等九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壹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者委員擔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事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起訴;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市長和副鄉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或者罷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決定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個別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動詞 (verb的縮寫)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設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團負責召集大會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壹)重大事項的審議和決策權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準行政區的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民政工作的實施方案。
(二)選舉、任命、罷免和罷免的權利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或者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鄉鎮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10以上代表聯名提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聯名提出對上述人員的罷免。
凱斯。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
選舉都是通過無記名投票進行的。
(3)監督權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鄉、民族鄉、鎮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其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有權罷免或者撤銷鄉、民族鄉、鎮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
不及物動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壹)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軍隊選舉產生。
省、直轄市、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二)代表的職權
1,會議的職權;
(1)提案權。
(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
(3)投票權和任命決定權。
(4)審查權。
(5)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六)提出問題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七)調查權和建議權。
(八)表決權。
(九)別除權。
2.附帶職能和權力
(1)與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系。
(2)檢查權。
(三)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權利。
(4)出席其他會議的權利。
(5)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
(6)出席NPC和原選舉單位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權利。
(7)人身受到特別保護的權利。
(8)代表特權。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統壹管理國家事務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直接體現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是我國建立其他國家管理制度的基礎。
首先,它有助於確保國家權力反映人民的意願。人民不僅有權選擇自己的代表,隨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而且有權監督他們,依法撤換或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第二,有利於保證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的統壹。在國家事務中,凡是全國性的、需要全國統壹決定的重大問題,都由中央決定;如果是地方的問題,就由地方按照中央政策處理。這既保證了中央政府的集中統壹領導,又發揮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形成了壹個堅強統壹的整體。
第三,有利於保證我國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都有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代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讓少數民族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
總之,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保證國家權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當家作主的宗旨,適合中國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