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章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並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履行本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
《安全生產法》賦予員工的義務有哪些?確保安全生產的權利包括:
(1)安全生產知情權;
(2)有權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3)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5)有權采取緊急措施;
(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有權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安全生產的義務是:
(1)作業期間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和安全生產所需的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要求賠償。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並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新的安全生產法,以下哪些是員工的義務?《安全生產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本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臨時從業人員和派遣勞動者。
《安全生產法》賦予了工會哪些權利?工會的地位和權利
(A)工會的地位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二)工會對“三同時”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3)工會參與安全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1)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害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二)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生產經營單位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三)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4)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根據14新版《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並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履行本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工傷保險權
民事賠償權
知情權
建議權
拒絕權
緊急避險權
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培訓勞動保護權
義務4
遵守規則和紀律的義務
培訓義務
報告隱患的義務
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義務
具體描述查《安全生產法》。
2016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哪些權力《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壹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糾正的;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物品的設施、設備、器材,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調整崗位權利是員工的法定權利嗎?從《國家安全法》可以看出“調整崗位權利是職工的法定權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節選)
第三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批評或者檢查。
提出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要求賠償。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並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意義重大,主要包括()選擇題原題可能是這樣的:
《安全生產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意義重大,主要包括()。
A.安全生產是員工最基本的義務。
B.可以及時發現潛在的事故。
C.可以鼓勵從業者提高防範意識。
D.安全生產是員工的天職。
E.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員工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案是: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