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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判決!阿裏巴巴的“霸王條款”仍然無效

近日,筆者起訴阿裏巴巴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終審判決,二審法院確認並維持了“申請結算提現前收入大於等於100元”的條款,內容無效,駁回阿裏巴巴的上訴。

作者向法院提起訴訟:1。“申請提現前余額大於等於100元”的指令無效;2.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結清賬戶余額65.01元;3.判令兩被告刪除網站上設置的“余額大於等於100元方可申請提現”條款,對所有在大魚號平臺註冊的內容創作者生效;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兩被告對全部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65438+2008年2月以來,原告在動景公司、天津阿裏公司經營的大魚平臺上經營了壹個名為“魯聰”的自媒體賬號,經營該賬號產生281.90元。兩被告分別於2065438年8月和2019年6月支付原告11和14,共計265438。但之後大魚的平臺不斷提醒“余額大於等於100元方可申請提現”、“提現窗口期為1年6月1日24: 00,15年6月6日24:00”,導致原告賬戶中的65.05438+0元余額無法提現。天津阿裏公司在其網站的大魚平臺服務協議中未明確約定退出條款,退出規則的內容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2020年2月28日,平臺以原告發布的文章“涉及大量處理、炒作社會舊新聞、娛樂圈花邊文章、低俗蹭話題等負面內容,或使用誇張、不準確的標題吸引用戶關註”為由,單方面永久關閉原告賬戶的UC分利權,導致賬戶余額既不能上升,也不能提現。原告多次與平臺客服協商,投訴無果,遂訴至法院。

壹審法院認為,本案屬於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即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消費者提供與互聯網或內容服務提供者連接的通道的中介服務結合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內容服務提供商提供的不同服務,這種情況可以分為提供連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和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本案是由“余額大於等於100元”的前置規則和原告賬戶余額在用戶收入結算環節不能提現引起的糾紛。雙方的爭執源於服務內容,而非網絡技術問題。根據大漁號平臺註冊運營模式,用戶通過點擊勾選《大漁號平臺服務協議》、《大漁號平臺UC利潤分成服務協議》、《大漁號平臺收入結算服務協議》等電子合同,即可與大漁號平臺簽訂服務合同關系,大漁號平臺將為用戶提供文章上傳、發布、利潤分成等內容服務。大宇豪平臺的簽約主體和運營管理者均為天津阿裏公司,東晶公司只是大宇豪網站的技術提供者,不參與具體網絡服務的運營管理。因此,本案中,大魚平臺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天津阿裏公司有關,動景公司不應對涉案糾紛承擔民事責任。原告主張動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大魚平臺UC利潤分成服務協議第4.4.3條“累計收益大於等於65,438+000元,方可申請提現”中設置了“余額大於等於65,438+000元,方可申請結算提現”的條款。如果累計收入不足100元,可以等到達到100元。以及大宇豪平臺《收益結算服務協議》第4.1.3條“結算前置條件:當用戶應付結算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整”將通過大宇豪平臺用戶“結算中心”頁面公開展示。以上協議均基於大宇豪平臺的“壹對多”網絡服務。它們是預先起草的,統壹宣傳,並反復應用於許多平臺用戶。用戶只能選擇接受或退出,無法就協議內容與大漁號平臺進行差異化談判。因此,“余額大於等於100元,方可申請提款”的條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格式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64條第1款: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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