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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風險轉移問題

第壹個問題:

房屋租賃協議

出租方(甲方):張行身份證號碼:

承租人(乙方):王德身份證號碼:

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1.租賃地址:a市城北區XX路XX號綠園小區XX室;

二、室內附屬設施:

三。租賃期限和協議:

1.租賃期限:2年,自(至);

2.房租:每月65,438元+0,500元;

3.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月初支付本月租金,交押金3000元。租賃終止後,甲方將押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4.租賃期內,水、電、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用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繕費用由甲方支付;

5.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可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出借的;

(2)乙方利用租賃房屋從事損害公眾利益的違法活動;

(3)乙方無故拖欠房租天;

(四)連續三個月未繳納全部費用的。

四。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按時繳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並必須向甲方提交上述費用的賬單,甲方應對上述費用進行監督檢查;

2.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押金轉為房租;

3.租賃期間,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承租的房屋轉租(售)給任何第三方;或者在租賃期內提高租金;

4.租賃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65,438+0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5.租賃期內,任何壹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協議,必須提前壹個月通知對方,經協商後終止協議;

6.乙方入住該房屋時,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愛護使用室內設施。如人為損壞,甲方將得到相應賠償;如有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及時修復。

5.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或提交相關仲裁機關仲裁。

本協議壹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備註:1,入住時電表度數:,水表度數:。

出租人:張行承租人:王德

電話:電話:

簽署日期:年月日

第二個問題不好回答。

第三個問題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牛1已交付給乙方,因此牛1被雷擊死亡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小牛歸b所有。

詳細解釋:風險與孳息轉移的界限,以標的物交付為準,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風險轉移的界限是標的物的交付,風險的轉移不取決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也不取決於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原因如下:

《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依照約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自財產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三項規定確定了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是標的物交付原則,即風險隨交付而去。換句話說,交付是標的物風險轉移的邊界,無論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也無論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風險的轉移都是不同的。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些例外是:

①因買受人原因遲延交付《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二)《合同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道路貨物買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③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交付地點不明確:“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四)《合同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買受人遲延受領:“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不領取的,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⑤《合同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出賣人的瑕疵履行:“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需要註意的是,法律關於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僅有:《合同法》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四條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附條件履行時,財產所有權轉移。”從這兩條規定來看,法律對所有權保留情況下的風險負擔沒有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仍應視為交付主義。

有學者認為不動產風險轉移適用於交付顯失公平,但目前沒有關於不動產風險轉移的專門規定。因此,“即使房產已經交付,風險仍應由所有權人承擔”的觀點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故房產的風險轉移仍應視為交付。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標的物轉讓後,孳息所有權的基本原則也采取交付原則,對應的是《合同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風險負擔。

需要註意的是,在《合同法》通過之前,法學界和司法界多采用孳息歸屬原則,而現在《合同法》采用交付原則。也就是說,水果的所有權壹般隨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但在買賣合同中,應依交付而轉移。

交付主義與所有人主義在孳息所有權上的差異典型地體現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在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後,仍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支付尾款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那麽在標的物交付至支付尾款期間,標的物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而非出賣人(即所有權人)所有。

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乙方應對牛3給丙方造成的損害負責..

4.這份合同的效力待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乙方在付清貨款前不是奶牛的主人,無權處置奶牛。本合同只有在甲方認可或乙方付款後才有效。

5.動產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丁取得牛的所有權。

6.乙方未取得牛5的所有權,無權擅自將牛出租給牛5。

7.押金條款有效。《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水平有限,不壹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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