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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壹份商標侵權糾紛的民事起訴狀。。郁悶。要做什麽

被告銷售的鼠標屬於廠商生產的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銷售行為也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是因為妳只是壹個賣家,而妳在購買商品的時候可能並不知道對方的生產已經構成侵權。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自己不知道的商品,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妳的銷售行為雖然構成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但依法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停止銷售即可。

要適用這種豁免,妳需要證明妳出售時並不知道妳出售的產權是侵權產品;同時妳要證明妳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貨物,妳可以說明貨物的供應商。

擴展數據:

截至2017年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2784.2萬件,有效註冊商標1492萬件。僅2017壹年,商標註冊申請量就達到574.8萬件。

中國平均每家每戶擁有的有效商標數量為1520。商標註冊證不僅僅是企業經營的品牌,其商標專用權也應得到大力保護。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現的涉嫌侵權行為,應認真對待,采取最合適的方式進行維權。

如何界定商標侵權

現行商標法第57條列舉了商標侵權的七種情形,這是商標侵權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適用標準。相關法律規定還包括關於不侵權抗辯的第59條、關於侵權賠償金額的第63條、關於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情形的第64條等。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審判基本上是圍繞上述法律規定進行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整體服務若幹問題的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不同案件可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或意見。

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從而導致混淆,是商標侵權案件的焦點,包括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商標。

這裏的“身份”包括標識的身份、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身份、因不影響認知的細微差異而產生的身份以及同壹商品或服務盡管名稱不同而產生的身份;

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以及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這裏的“相似”是指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服務方式等方面的趨同。,而“近似”是指標誌在音、形、義上的相似。

當然,《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的情形構成侵權的除外。

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和服務的近似商標與類似商品和服務的近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應以混淆的可能性為標準。此時,權利人需要結合標識的近似性、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方式和手段、被告是否有附著惡意等進行舉證,然後由法院或商標行政部門進行裁定。

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權利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需要舉證支持因侵權導致的賠償數額,但多年的實踐證明,侵權賠償舉證是維權難點之壹。

權利人應當證明侵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

上述情形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在300萬元以下酌情判決。實踐中,權利人應當盡力證明權利商標的使用時間和知名度、侵權行為造成市場份額損失的事實、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在網上的銷售情況、銷售信息的發布情況、涉案行業內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構成等。這壹部分需要相關權利人的配合。

當然,侵權賠償的數額包括權利人為停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在維權中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等合理費用實際上是先行支付的,上述費用在侵權成立時會被法院判令由被告支付。

這雖然不是“先投入後產出”的關系,但應該是權利人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敢於維權的後盾,是法律給予權利人合法權利保護的保障。

如何應對侵權訴訟

實踐中,許多當事人作為被告,在收到法院出具的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後,選擇不作為的方式處理被告。但是,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法院的行為具有公權力的特征。即使被告不應訴,仍然會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缺席審判原則,作出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判決,其判決具有公信性和執行力。

來自朝廷的文件和消息,從來不是無視就能解決的。所以當事人要和法院取得聯系,根據應訴通知書準備好相關文書,積極應訴是解決訴訟的第壹步。

通過法院轉發的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基本可以了解到原告起訴的被告的具體侵權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法院判令賠償的數額。

針對不同的焦點問題,要做好答辯,分為以下三種:

1,不侵權抗辯。《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三種不侵權情形:

1.註冊商標所有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通用名稱、圖形等。註冊商標和直接表明商品質量的地名所包含的商品名稱;

二是立體標記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所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第三,在註冊商標申請日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並有壹定影響。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是否適用,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抗辯。

2.無償侵權抗辯。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第壹,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如果不知道該商品侵權,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抗辯沒有依據。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侵權賠償數額按照壹定的賠償計算標準的順序計算。根據這壹規定,被告可以從原告能否提交證據證明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商標許可費等方面進行抗辯,認為原告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訴訟往往被認為是解決糾紛的最後途徑,但在實踐中,原告選擇的訴訟方式可能不僅僅是壹個案件的糾紛,還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的解決方式。

如果與原告溝通達成調解,經法院同意撤訴,減輕自己的訴訟負擔,或者通過法院簽訂調解書,不僅可以相應減輕自己的責任,還具有公信力。如果通過訴訟的介入,與對方促成更多積極的商業合作機會,也是壹種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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