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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人民參與司法

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2014 12 14 10:28來源:網絡原文節選。

二、保障人民參與司法的主要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為保障人民參與司法,中國建立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司法調解制度和證人制度,檢察機關也探索實施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等多種參與形式,對增強司法公信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民主法治的發展進步,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和參與司法的熱情越來越高。為破除體制障礙,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決定》提出了壹系列重大措施。

保障公民的陪審團權利。人們參與或陪審團審理司法案件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參與和監督司法最直接的形式,也是司法工作中充分依靠群眾的有效途徑。為進壹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的陪審權利,主要有以下措施。

增加人民陪審員數量。目前各級法院的人民陪審員數量相對較少,文化要求(大專以上)較高,選任過於“精英化”,影響了民意代表的廣泛性。要改進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建立人民陪審員選任制度,讓人民陪審員真正代表人民參與司法,發表意見,讓選舉和監督人民陪審員成為公眾的壹份責任,人民陪審員對公眾負責。要擴大範圍,增加人民陪審員的數量,讓不同行業、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民族的人都可以參加陪審工作,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廣泛代表性。

擴大人民陪審員的審判範圍。針對目前缺乏陪審團的案件,有必要合理設定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範圍,細化陪審團的適用條件,保障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權利。對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普遍關註的案件,要提高人民陪審員的比例。積極探索在知識產權、醫療事故等專業性案件中建立專家陪審團機制,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和效果。

完善隨機抽取陪審員的方式。目前,壹些法院只有少數陪審員,甚至成為駐地法院的“特別陪審員”,影響了陪審員的公信力。隨著陪審員數量的增加,陪審團案件的人員應逐步從“陪審團池”中隨機抽取,以防止人為因素幹擾陪審員的公正性。

調整人民陪審員的審判權。中國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力。有人說,陪審團制度的特點是“外行”和“內行”的平等。眾所周知,人民陪審員不同於職業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陪審員很難擁有與法官同等的地位和權力。要求對法律了解不多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律適用的審理和判決,往往導致陪審員不會、不敢或不願意發表意見。因此,需要科學劃分陪審員和法官的職能。《決定》提出,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發揮人民陪審員社會經驗豐富、了解農村規章制度、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彌補職業法官公共思維、觀念簡單的職業局限性,促進司法活動中國家法、理、情的有機統壹。

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是邀請人民監督員提出監督意見,保證檢察權正確行使的社會監督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重要渠道之壹。《決定》要求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產、起訴等執法活動。要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規範化,進壹步明確人民監督員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豐富監督內容,完善監督程序,促進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康發展。

深化司法公開。它是對執法司法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決定指出,建立公開、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實踐中,壹些案件的判決雖然公正,但卻引起人們的質疑和社會的誤解,這與宣傳不夠主動、及時、不到位有關。新媒體時代,司法工作必須強化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促進公開與公正的高度壹致。

進壹步推進審判公開。司法公開主要是審判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壹般公開進行,法律規定的案件除外。公開審判包括兩個方面,即對群眾公開和對社會公開。前者要求允許公眾旁聽庭審和宣布判決的全過程;後者要求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公開審理的案件,並將案件公之於眾。是普通公民參加庭審的重要形式。旁聽庭審的意義在於監督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從而增強司法的透明度,讓群眾以看得見的方式認同司法的權威。推進審判公開,需要加強法律文書解釋,推動法官公開裁判理由,確保案件裁判質量。繼續抓好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積極推進審判公開,拓寬公眾參與司法的渠道。

進壹步推進檢務公開。要建立檢察機關最終法律文書公開制度,對在當地有爭議或影響較大的申訴案件,檢察機關要主動或依申請公開審查答復。要完善辦案信息查詢系統,實現當事人通過網絡實時查詢辦案流程和程序信息,確保辦案全過程、實時、公開監督。

進壹步推進警務公開。要完善公安機關執法依據、程序、過程、結果和有效法律文書公開機制,及時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註度高的重大案件的查處進展和處理結果,為人民群眾提供及時的執法信息。

進壹步推進獄務公開。嚴格提請減刑假釋,提請和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各環節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公示制度,積極搭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網上信息平臺。

進壹步推進信息化建設。以信息技術手段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壹網上公開查詢系統,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的互動特點,及時關註群眾對公開信息的評價意見,加強互動溝通,在溝通中達成理解,在互動中贏得信任。

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渠道。司法活動是多樣的,除了訴訟活動,還有壹些附屬的、輔助的司法活動。這些活動的促進者也是參與司法的主要機構。《決定》指出,“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法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對進壹步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渠道提出了明確要求。

完善司法調解機制。調解制度是中國的壹項創舉,被西方譽為法律制度的“東方經驗”。人民參與司法調解,更容易與當事人溝通,建立信任,獲得認同,有利於雙方敞開心扉,化解矛盾,對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要充分發揮與當事人密切相關的組織和群眾在司法調解中的重要作用,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形成聯合調解機制,整合社會力量,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的合力。

探索司法聽證程序。聽證是聽取案件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定程序。有關司法機關對不起訴、建議緩刑和司法賠償案件以及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等程序進行了司法聽證。聽證程序公開透明,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可以成為訴訟程序的有力補充。要進壹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司法聽證的適用範圍、聽證程序和法律效力。

豐富信訪化解方式。信訪是黨和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解決群眾訴求的重要渠道。涉法涉訴信訪納入司法軌道後,要通過公正的司法活動讓群眾相信,合理訴求是可以依靠法律遵守程序來解決的。對於那些依法應當終結或者需要重新審查的涉訴信訪案件,可以邀請律師、人大代表、心理咨詢師、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和基層群眾代表做好釋法說理、司法救助、幫教化解矛盾等工作,促使信訪人停止訴訪,回歸正常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確保人民參與司法的基本要求

保障人民參與司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也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要正確處理人民參與司法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系,註重各項改革任務相互協調推進。推進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改革舉措,必須堅持問題導向,著力廣泛有序有效,破除影響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體制機制保障。

註重人民參與司法的普遍性。我們的司法民主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司法權的運行需要專業化法律團隊的支持,也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要擴大覆蓋面,註重參與者的代表性,廣泛吸納社會各界人士,努力提高基層群眾特別是工人、農民、農民工、退伍軍人、社區居民等群體的參與比例。要豐富參與方式,把基層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有機結合起來,提高基層組織參與度。要充分發揮網絡媒體參與司法的積極作用,豐富宣傳形式,拓展宣傳渠道,采取多種措施,形成全社會關註司法的良好局面。公民參與司法活動也是參與法制教育和司法實踐的過程,不僅對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培養公民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素養也大有裨益。

提升民眾參與司法的秩序。民主是有規則的民主。推進公民參與司法,必須保證合法、有序、理性的參與,這是民主政治建設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確保人民參與司法應納入法治發展的框架,並通過法治有序推進。既要制定公民有序參與司法的總體規劃,又要提出階段性目標和具體安排,分步實施。要明確參與範圍,完善參與程序,明確參與權利和責任,充分體現權責統壹、權力制約、公開公平、尊重程序的要求。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人員參與司法活動、監督制約、考核獎勵、責任追究等制度,增強公眾參與司法活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規範公眾參與司法,增強公眾對法律責任和司法權威的認知和信任,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確保人民參與司法的有效性。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關鍵是發揮司法公正和監督司法的作用,切實防止人民群眾參與司法被視為走過場的“儀式”或“花瓶”。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權利,簡化參與司法的程序,增強司法監督的有效性。為保證依法履職,司法機關應積極協助群眾有效參與,避免不當幹預,用制度保障參與者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充分表達意見、自主決策、依法行使權力。要完善保障機制,爭取社會理解和支持,明確司法機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保障義務,落實誤工補貼、交通補貼和表彰獎勵等經費,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的積極性,增強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的榮譽感、責任感和正義感。要提高履職能力,認真組織參與司法的群眾進行基本法律知識、司法程序規則和司法工作紀律的專業培訓,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能力,使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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