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工程建設程序,執行國家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創新管理方式,保證工程質量,降低能源消耗,保護環境,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第二章市場準入第六條工程建設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職業資格,經註冊後,方可在其職業資格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專業活動。第七條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取得資質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省外企業在本省從事建築活動,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企業基本信息,經登記後納入全省統壹的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公平參與建築活動。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資質或者資格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和工程建設專業人員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因條件變化不再符合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告。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撤銷其資格。被撤銷資質的企業,可以自撤銷資質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降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核準申請。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承包人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發包工程。第十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規定應當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分解為壹定限額以下的項目,規避申請施工許可。第十壹條建設工程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第三章工程承包第十二條建築工程應當依法承包,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項目法人或管理機構;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三)有滿足項目合同要求的材料和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承包:
(壹)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不依法招標或者不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五)施工單位將壹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