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是雙方債務關系的重要證明。只要對方簽字,妳借的錢就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按照這個法律,只要對方給妳寫了借條,並簽字確認,借條就是有效的。根據這張借條的相關規定,如果到期後對方沒有正常還款,妳可以拿著這張借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款。但是對方還錢不是因為他把房產證放在妳那邊,而是因為這個借條的法律效力。有了這張借條,妳就可以要求對方還錢了。只有在對方不願意還錢的情況下,法院才會采取強制措施,比如拍賣對方的房子來償還妳的欠款。
但是寫借條的時候,有壹個地方壹定要註意:
第1條。對方的簽名必須是我的簽名。目前有些人可能會通過壹些小手段來逃避自己的簽名,比如故意寫錯字(比如寫壹口井),或者以其他借口離開現場讓別人給妳簽名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借據無效。
2.借據利息協議。如果妳們兩個都是帶息借款,壹定要在借條上寫清楚。如果不在借條上寫下來,對方可以拒絕支付這筆利息。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相關規定,借款人與出借人未約定利息,人民法院不支持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產證的貸款抵押不是有效抵押,存在很大風險。
雖然對方給了妳房產證,並且在借條上同意用房子做抵押,但是這個抵押沒有法律效力,有風險。我給妳講壹個真實案例,妳就知道風險了。
幾年前,我也接觸過壹個客戶,他也借錢給他的朋友。因為雙方比較熟悉,借錢的時候他只是書面說用房子抵押借了20萬,他朋友也把房產證放他那邊了,但是因為相互信任,手續簡單,雙方沒有去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剛開始的時候,這個事情並沒有太大的影響。他朋友第1次借錢,按時還了。正是因為這種信任,他的朋友用原來的房子做擔保,過了壹段時間向他借了30萬。雙方只是以書面形式說明房屋用於抵押,沒有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手續。而且在這個辦理的時候,他朋友的房子是幹凈的,沒有任何貸款和抵押,所以看起來沒有什麽風險。畢竟他朋友的房產證在他那邊。
但是當他還錢的時候,他的朋友因為生意失敗無法正常還錢,然後他準備向法院申請拍賣他朋友的房子。然而,當他向法院申請處理時,卻發現朋友的房子已經被法院出售拍賣了。
然後這個朋友就覺得奇怪了。他朋友的房產證明明在他自己手裏。為什麽法院可以拍賣他的房子?其實光有房產證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別人可以以它的名義掛失房產證,然後再申請新的房產證。新房產證辦理後,可以抵押給他人申請貸款。後來因為貸款無法償還,別人向法院申請拍賣他的房子。
法院判決的時候,房產拍賣所得按壹定順序償還,第壹抵押權人可以先拿到還款,其余的錢依次償還。這裏所謂的抵押,是基於在不動產登記部門的備案,而不是基於誰拿到房產證。
如果妳手裏有房產證,貸款票據上明確註明房子抵押是為了借錢,這種情況下,房子拍賣所得將用於償還先有抵押的人。用房貸還清債務後,剩余資金會返還給妳。如果沒有剩余資金,房子拍賣所得不會用來還妳錢。
目前民間借貸中也經常出現類似的問題。很多人以為自己有房產證,以為借錢萬無壹失,就疏於通過不動產登記部門走正規手續,最後只能吃啞巴虧。
所以在這個建議下,如果妳借錢用房子做抵押,壹定要去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登記。只有到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抵押才有效,否則有房產證的抵押就是空頭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