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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甘〔2008〕56號)、《財政部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

第二條納入本辦法管理的就業專項資金包括上級財政轉移支付下達和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以及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的利息、捐贈和補貼收入。

第三條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購置或建設辦公樓、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會議費等各種基本建設支出和其他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於其他與就業再就業無關的支出。

第四條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含創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支持、小額擔保貸款資金和微利項目貼息、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就業失業登記證費用、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錄用就業困難人員補貼、省財政廳。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就業專項資金只能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含創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支持等。就業專項資金支持公共就業服務的轉移支付方式,由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確定。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將上級轉來的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人力資源市場的基本建設和信息網絡建設。

第五條就業專項資金應嚴格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只能在壹家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用於核算就業專項資金。自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各地要取消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戶。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上級轉移支付補貼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及時撥付到就業專項資金財政專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就業形勢的變化和就業目標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增加安排促進就業專項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堅持以獎代補的原則,即與地方財政投入(含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保障)、就業狀況、就業再就業任務、工作績效、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掛鉤,分階段下達補貼指標,隨指標分配資金,年終綜合考核,實行全年重點跟蹤檢查。第八條依法取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兩類人員”)提供免費服務的,可以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第九條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對“兩類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並成功找到工作,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每人200元的標準撥付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每年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人計算壹次職業介紹補貼,當年不得重復申請。

第十條地方財政根據財政補助編制內實際人數和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實際工作量,安排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含設備購置費、修理費和基本建設費)和項目經費。上述資金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包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支付的服務費收入)。未納入財政補貼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在2011年底前,按照《職業介紹機構職業介紹補貼規定》臨時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各級勞務中介機構派駐國外的具有職業介紹資格的勞務管理站(中心、處、室),勞動力轉移經費未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的,可繼續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補貼在2011年底前落實。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機構。

第十壹條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報告應附:職業介紹許可證復印件、已實現就業人員花名冊(包括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就業失業登記證號、就業單位和崗位、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聯系電話等。,下同),接受過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人員的確認簽名,免費職業介紹服務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材料由人力資源社會部門審核並存檔。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專業中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和創業培訓機構為“兩類人員”提供免費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每人每年可享受壹次職業培訓補貼,且當年不得重復申請;人社部門要加強培訓師基礎信息庫建設,認真核對人員信息,避免個人、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重復申請補貼。非定點培訓機構不得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和創業培訓機構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創業培訓機構應當在開班前將“兩類人員”培訓課程報當地社區、財政部門備案,內容包括培訓教師資質、培訓項目、學員花名冊(含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就業失業登記證號、聯系電話等。,註明是否繳費,下同)、培訓學時、持續時間及方式等。培訓期間,人社部門要隨時對培訓班進行抽查,每個培訓班至少抽查壹次,並填寫抽查登記表;培訓課程結束後,人社部門、財政等部門應對培訓課程進行評估驗收,並填寫職業技能培訓評估驗收表。對付費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機構應當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並註明培訓項目、課時、學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對未付費參加培訓的,培訓機構應當與其簽訂協議,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註明培訓項目、課時、學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等內容。

第十四條已支付培訓費用並取得職業培訓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在培訓結束6個月後向培訓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培訓備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備案。財務部門復核後,月底將資金統壹撥付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次月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個人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等。

行業培訓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復印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下同)或就業證明(創業者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下同)、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第十五條提供免費培訓的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結束後向當地社區主管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詳細的受訓人員花名冊(包括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就業失業登記證號、培訓類型、培訓時間、是否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和資格證書號、就業單位和崗位、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等。,並提供紙質和Excel格式的電子版,下同)。申領補貼協議、抽查登記表、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驗收表、受訓人員居民身份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職業培訓資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合同或就業證復印件等材料。申請材料由人社部門審核並存檔。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的基本存款賬戶,並將款項抄送人社部門。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兩類人員”並與其簽訂六個月以上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勞動者到當地人社部門確定的指定培訓機構進行職業培訓的,可以按照規定標準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用人單位培訓補貼先發後補。用人單位在組織培訓前,應當向當地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內容包括培訓項目、受訓人員名冊、期限和方式等。培訓結束後10天內向當地社區部門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抽查登記表、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驗收表、職業培訓資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勞動合同或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培訓人員詳細花名冊、職業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由人社部門審核並存檔,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用人單位在銀行的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七條對“兩類人員”參加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取得培訓證書後,6個月內未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或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補貼;6個月內就業或創業的,按照職業培訓補貼或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為300元/人,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為300元/人。“創造妳的創業想法”(SIYB)培訓補貼標準為1.300元。

取得職業培訓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資格證書,6個月內未實現就業創業的,按照崗位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6個月內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照崗位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

用人單位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職業培訓證書的人員,按照15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最高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

“兩青年學生”預備培訓補貼和技工院校1年以上技能培訓補貼、農民工不少於3個月的技能培訓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轉移就業專項資金每年10%專項用於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重點支持“年輕壹代”參加技工院校、農民工技能培訓等職業教育不少於3個月。各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大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培訓力度,將就業專項資金用於統籌安排職業培訓補貼、“陽光工程”資金和扶貧資金,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避免重復和浪費。第十九條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社部門在發放《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證》後,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從事靈活就業,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享受。

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按省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甘發〔2008〕56號)認定,靈活就業範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70號)確定。

社會保險補貼采取“先繳後補,代扣補貼”的方式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已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或者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企業(單位)應當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不含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不超過實際繳費的2/3計算,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州財政、人力資源部門確定。

第二十壹條社會保險補貼應與勞動合同期限壹致,最長不超過3年。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且工作滿3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齡(從享受補貼之日起計算,下同)不足5年的人員,經當地社區和財政部門批準,可將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延長至退休。

對2008年底前已被批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尚未到期的,按有關規定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並計算,累計不超過3年。但是,對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就業困難人員,經當地社區和財政部門批準,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第二十二條企業(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在申報繳費時單獨列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者的繳費情況。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對上壹季度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進行補貼。

第二十三條申請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的企業(單位)應附以下材料:就業證明或認定就業困難公益性崗位審批表、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詳細花名冊、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或就業證明復印件、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上季度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的企業(單位)明細賬目(賬單)和繳費發票、企業(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人社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在審核後15日內將補貼資金轉入企業(單位)保險統籌地區相應險種的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收專戶),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單位)應及時做好社會保險繳費的清算和接續工作。

第二十四條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程序,按照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壹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贛勞社發〔2007〕70號)執行。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參照執行。第二十五條公益性崗位補貼範圍:保安、保潔、綠化、交通輔助、養老、醫療、殘疾人居家服務、公共物業管理、旅遊景區公廁保潔、勞動保障監察救助、街道社區聘用的社會保障人員和組織開發的公益性服務崗位,以及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公益性崗位。將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在公益性崗位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單位,經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認定公益性崗位後,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對在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高校畢業生,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第二十六條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工作時間原則上不低於96小時/月,各地可根據崗位特點、工作環境和人員情況合理確定工作時間或工作量。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以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首次申請崗位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縣級以上人力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出具的公益性崗位認定審批表,就業困難人員詳細花名冊,就業困難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或就業證明材料、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的原件及復印件。 經人社部門審核備案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單位在銀行的基本存款賬戶。單位應當在每季度末提供就業困難人員名冊和領取崗位補貼簽字花名冊。第二十八條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通過職業培訓、通過首次技能鑒定(限於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給予壹次性補貼。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不超過300元/人。職業技能鑒定費標準高於300元的,鑒定機構減免300元,鑒定費標準低於300元的,不再收取鑒定費。

第二十九條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按實際減收費用每季度末向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材料:職業技能鑒定申請人詳細花名冊(包括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分數審核表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票據)、鑒定項目標準文件、鑒定機構基本存款賬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並存檔後,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以基本存款賬戶直接劃入鑒定機構,並抄送人社部門備案。第三十條縣級以上財政可以安排資金支持公共就業服務,對支出(包括計算機和網絡硬件、軟件購置、開發應用支出等)給予必要支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建設。省財政根據實際需要,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公共就業服務,采取項目管理的方式,重點補助部分市縣支持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建設。

第三十壹條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作為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安排、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混用。各級政府用於支持公共就業服務的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有關規定收取。第三十二條現行具體就業扶持政策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由市州政府為“4050”國有困難企業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補貼生活費的政策。

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按照省財政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關於印發甘肅省下崗失業人員出中心困難企業界定辦法和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甘財社〔2005〕163號)執行。社會保險費補貼政策實施期限不得超過2011年末。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社會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預算和決算管理工作。

(壹)每年年初,各級人社部門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申報就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年度預算,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就業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管理。

(二)年度結束後,人社部門要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說明。財政部門應當將審計匯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三)就業專項資金年終如有結余,要詳細說明原因,經批準後,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十五條地方財政和社會部門應當進壹步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管理。

管理,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對虛報、騙取、貪汙、挪用各類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嚴肅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各級各類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建立職業培訓機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對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各地應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系統,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務;要加強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的監管。縣級以上財政和社會部門應當定期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免費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就業服務補貼的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取消其資格,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第三十八條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資金和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職工的就業和再就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企業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計劃。各地不得因隸屬關系等原因將中央和省屬企業下崗職工排除在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之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省農墾系統、白龍江林業局各類企業和獨立工礦區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政府統壹管理實施。

第四十條對執行本規定需要具體明確的有關問題,市財政、人社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作出規定,並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備案。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省財政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甘財社〔2006〕103號)、《關於農墾、森工、獨立工礦區再就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甘勞社發〔2004〕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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