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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需求,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基於家庭成員的贍養和扶養義務,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助、臨終關懷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是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服務的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的基本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養老服務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協調、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保障養老服務發展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推進老年人醫療衛生服務壹體化;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同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做好老年人服務保障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第七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弘揚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樹立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鼓勵新聞媒體為老年人開設頻道或專題、專欄,傳播適合老年人的健身、保健、維權知識,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八條對養老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土地空間規劃、老年人分布和變化情況,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總體布局和用地規模。 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征求公眾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的相關內容。第十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政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政府舉辦的養老院、福利院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通過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

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用於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第十壹條新建城市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已建成的城市居住區未建設或者配套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多個小型居住區可以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同步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城市住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前,應當征求同級民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中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準、投資來源、產權歸屬、竣工期限、移交方式等內容。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核實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未經驗證或驗證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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