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族事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醫療保障、新聞宣傳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蒙醫藥發展工作。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蒙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體系,促進蒙醫藥發展。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蒙醫藥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蒙醫藥的發展。爭取國家和自治區在醫藥衛生、民族文化融合發展、蒙醫發展科技研發等領域的項目資金。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蒙醫藥發展基金,通過市場化運作籌集蒙醫藥發展資金,保障蒙醫藥持續健康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支持蒙醫藥發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蒙醫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制,年度繼續教育培訓率應當達到100%。蒙醫科研機構應當按照每年不低於10%的比例選派蒙醫人員到高水平醫療機構和教學科研機構進修學習,提高其專業水平。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療、科研機構應當建立培養和引進蒙醫藥骨幹人才的機制。醫療、科研機構在引進人才、聘用技術崗位和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蒙醫傾斜,重點向蒙醫專業和優秀人才傾斜。
公立醫療、科研機構聘用的蒙醫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和基本工資標準參照事業編制人員標準執行。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蒙醫醫療機構。
政府投資並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蒙醫專業醫療機構。公立綜合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蒙醫科室,鼓勵符合條件的蒙醫開設蒙醫診所,允許符合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蒙醫並提供醫療咨詢服務。第十條建立市縣蒙醫醫療機構對口幫扶制度,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蒙醫在基層服務補償機制,鼓勵蒙醫到基層從事醫療服務。第十壹條鼓勵蒙醫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蒙醫保健服務機構,發揮蒙醫保健、康復、保健功能,促進蒙醫洗浴、蒙醫飲食的發展,建立蒙醫防病服務體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第十二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醫藥基礎研究工作,鼓勵建立蒙醫藥研究機構,收集整理蒙醫藥方劑、特色診療技術、醫療經驗、醫學典籍和文獻,依法保護,建立蒙醫藥特色醫療技術數據庫,促進蒙醫藥科學規範發展。
經臨床試驗,依法批準使用的蒙醫方劑、蒙醫診療技術,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引進人才、購買方劑等方式加以利用。
對無償捐獻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蒙醫處方和診療技術的人員,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繼承和弘揚蒙醫歷史文化,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依托自治區蒙醫藥資源,挖掘首都蒙醫藥歷史文化傳承潛力,鼓勵建立蒙醫藥文化展示基地、蒙醫藥主題公園和蒙醫藥歷史文化街區,為蒙醫藥歷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臺。第十四條推動建立名醫工作室,鼓勵知名蒙醫藥專家帶徒授課,傳授蒙醫藥理論、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診療技術,發揮蒙醫藥專家在蒙醫藥診療、蒙醫藥歷史文化傳承等方面的作用。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蒙醫服務機構,將蒙藥、醫院制劑和飲片納入醫療保障範圍。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蒙藥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做好蒙藥資源普查工作;合理開發利用動植物等各種蒙藥資源,培育蒙藥種植和養殖基地。
建立蒙藥材種植和養殖政府補貼機制,鼓勵發展蒙藥材種植和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