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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居住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二、什麽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特定公民因在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房屋使用權,並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居住權的性質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1.居住權作為壹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制度,屬於物權,是壹種他物權。

因為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對房屋的權利,但房屋所有人沒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居住權屬於財產權。同時,由於居住權只設定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居住權屬於他物權。

2.居住權的主體範圍僅限於特定的自然人。

因為羅馬法建立這壹制度的初衷是:隨著“沒有夫權的婚姻和奴隸的解放”的日益增多,那些沒有繼承權、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在每次父母去世時都成為問題。因此,丈夫和主人會把部分家庭財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遺贈給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隸,讓他們自己生活和養活自己。“因此,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夥團體)不能成為居住權的主體,其主體範圍是有限的。

3.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建築物,包括其他附著物。

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所以不能在自己的房子上設置居住權。

4、居住權是因居住而產生的房屋使用權,即針對特定自然人居住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

居住權所有人只能將取得的房屋用於居住需要,房屋的用途只能限於居住用途,不能用於其他用途,比如商品房。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有約定且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出租少量房屋獲取收益。

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壹般為長期和終身。

這也是生命權的壹個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期限,則應推定居住權期限為權利人的壹生。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給沒有房子住的人用的,所以如果對權利人的居住權沒有約定,就應該理解為壹直伴隨著他的壹生。

6.壹般來說,居住權是無償的,居住權人不需要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對價,因此被稱為“善意行為”。

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和本質決定的,它應該是壹種不支付對價的自由行為。即使居住權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向所有人支付壹定的費用,但必須低於租金,否則沒有設立的必要。

7.居留權是不可轉讓的。

地役權是壹種不可剝奪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是可以轉讓的,比如某年某地的收割權。就人身役權的性質而言,它離不開權利人,所以權利人死亡,權利消滅。目前,在我國,學者們對居住權是否包括租賃權仍有爭議。

第三,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居住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壹,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僅限於房屋。比如出租人的房子。

第三,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權利人對房屋的使用應當限於居住目的。屬於壹種支配地位。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律依據或相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要經過登記手續,受國家法律保護。居住權是特定公民因在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房屋使用權,並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 *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的用益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設立了無償居住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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