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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有效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

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造成危害或威脅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花卉等森林植物,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木材、竹子、藥材、幹果、盆景等林產品。第三條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科學治理、依法監管、強化責任的方針,實行誰管理、誰防治的責任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森林病蟲害防治體系,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依靠科學防治森林病蟲害。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國有林場和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調查和防治工作。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鄉鎮林業機構或者縣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進行調查和治理。第六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轄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系統,發布林業有害生物信息,制定應急預案;

(四)組織森林植物普查,負責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五)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的研究、培訓和交流,引進和推廣森林病蟲害防治適用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

(六)查處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七條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造林應當適地適樹,合理搭配樹種,營造混交林,並按照國家規定選用良種樹木;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防治森林病蟲害的措施;

(二)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對中幼林應及時撫育管理,對已感染林業有害生物的樹木應及時清除;

(四)有計劃地封山育林,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5)及時清理燒毀的土地,砍伐嚴重燒毀的樹木;

(六)采伐後的樹木應當及時運出伐區,並清理場地。第八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重點是:

(1)針葉林有松材線蟲病、小蠹蟲、落葉松枯梢病、松皰銹病、濕地松粉蚧等。

(2)道路、房屋、水渠、村莊周圍的農田防護林和樹木為美國蛾、光肩星天牛、光肩星天牛、光肩星天牛、尺蠖、楊樹爛皮病等。

(3)經濟林有丁池甲蟲、蘋果蠹蛾、食心蟲、紅蜘蛛、果樹腐爛病等。

(四)退耕還林和荒山造林區有中華鼢鼠和達斡爾鼠兔。第九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組織鄉鎮林業機構、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有計劃、及時開展林業有害生物調查,並及時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和上壹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報告。第十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預報發布制度。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每年至少發布壹次中長期預報;市(州)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每年至少發布兩次短期和中期預報;縣(市、區)和國有林業管理機構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及時發布預報。第十壹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設立的測報點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專職預報員,劃定測報責任區,實施動態監測,建立測報檔案。第十二條工程造林應當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實行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檢查驗收制度。第十三條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的統壹要求,及時做好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病蟲害的消除和處理工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對有害生物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未及時治愈的,應當發出《限期治愈通知書》,責令其治愈;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治理的,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代為組織治理,費用由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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