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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初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前款所列活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通過種植、養殖、采集和捕撈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初加工,是指對農產品進行分揀、去皮、脫殼、破碎、清洗、切割、冷凍、幹燥、打蠟、分級、脫水、包裝等簡單加工。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組織,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指導和培訓。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村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為農產品生產經營提供指導和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和技術保障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推進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引導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質量安全意識,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增強公共服務意識,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及時向社會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第八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對公眾負責,保證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並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第二章產地管理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組織實施農產品產地安全標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產品產地規劃,采取綜合措施,加強標準化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標準化示範基地、示範養殖場、養殖小區(場)和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建設,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引導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農產品產地安全標準不合格,導致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不合格的,應當提出禁止生產農產品的區域和品種,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禁止生產區設立標誌,標明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的名稱、地點、範圍、面積和品種。第十三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采取生物、化學、工程等措施,修復和治理不符合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

禁止對產地進行修復治理,改善產地環境,符合農產品產地質量安全標準的,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恢復生產。恢復生產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拆除標誌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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