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和運營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延伸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解決農村飲水,實現城鄉供水壹體化。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飲用水供應工作。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的協調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農村飲水工程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衛生和計劃生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農村飲水工程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發展城鄉壹體化和大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第八條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資源配置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地下水。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用地。第十條農村飲水供應工程的選址和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項目使用的材料和設施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涉水產品的衛生學評價要求。
從事農村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農村飲用水供水發展規劃,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第十二條農村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跨行政區域和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等設施以及森林、草原的,有關地區和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電力、通信設施,對農村飲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予以補償。第十三條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來水入戶,由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用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建設費用由用戶承擔。第十四條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水源和水質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農村飲水工程水源保護區,采取保護措施,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飲用水衛生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第十八條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監測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定期對縣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水質檢測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第四章管理與運營第十九條農村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建成後,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壹)政府投資建設的,歸國家所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的資金、政府補貼,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單位或個人投資、政府補貼的,歸投資者所有;
(四)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個人的投資,按照合同確定;
(五)政府補助、用水戶籌資籌勞建設的資金,由壹個行政村或村民小組使用,歸集體所有。